正文

(三)关于强化政府公共职能

公权市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者:徐宗威


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服务业工作会上,在谈到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事业时讲,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这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需要。这个问题就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存在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不然中央就不会讲要强化和要健全公共服务职能和体系的问题,曾培炎副总理也就不会讲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保障职责。这有一层意思就是面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切实需要加强公共服务职能。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并未到位,或是在某些环节受到削弱,至少在一些城市是有的。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政府需要明确和强化公共职责。这和中央提出的要明确和加强政府公共职能的要求是一致的。结合对中央提出的明确和加强政府公共职能的理解,针对地方发生的情况和问题,重申四个观点:

第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推卸职责的改革。

生活中的一推了之;改革中的“一改了之”。

城市中的燃气、供水、公交、绿化、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在计划体制都是政府“背”的。市政公用事业支出也就占了当地政府财政支出的相当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了政府的包袱。现在讲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的项目和外方合资,有的公用事业企业改制,有的项目委托给企业,但不管怎么改革,政府该补的还得补,该拿的还得拿。过去一个城市用于公用事业的经费一年是10亿元,现在改革了政府还要出这些钱,而且随着城市发展政府还要出得更多,只不过现在政府补的、拿的,比过去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成效。绝对不是改革了,地方就可以不出资了,更不可以一改了之、一卖了之,没有责任了。改革是为了改进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管理方式,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群众提供品种更丰富、质量更高的公用产品和服务。有些地方把城市的市政工程公司作了股份制改革,这很好,但过去的市政维护的费用没了;有些地方把自来水公司改制,但差价补贴没有了。地方政府不再出了,承租企业是不会出的,政府让企业支付,企业肯定是向百姓要,而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很多项目是很难向作为个体存在的居民要钱的。所以公用事业不管怎么改革,公用事业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政府不能推卸的重要职责。

第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集资敛财的改革。

“关系就是喝醉,改革就是收费”。特许经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集资敛财”。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市场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是必要的,它可以缓解公用事业发展与政府财政相对不足的矛盾,也可以改善公用事业和企业相对落后的经营状况。特许经营改革虽然有筹集资金的作用,但不是改革的目的。在改革当中,很多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主体,十分积极地与地方政府商议合资合作事项,开发或承办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这些企业开价最多的就是承诺会有多少资金投入,而这点正中地方政府下怀,因为地方政府正在为建水厂、建污水处理厂、建燃气厂没有资金来源犯愁。只要企业能拿钱来,特许经营合同很容易签,而对投资方的服务经验、服务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很少注意。还有对项目资金到底是企业的钱还是国内银行的钱,也就不那么深究了。不能把公用事业改革简单地变成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只要企业投资,政府就同企业合作,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给企业,把市场给企业。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不少企业给出的开价只不过是敲门砖,真正看中的是地方公用事业市场相对垄断和稳定的收益。地方在比较竞标合同的时候,不能只看谁的投资最多,而应当多看谁的业内经验最丰富,市场信誉最好,谁是战略投资者,而不是急功近利者,看谁的服务最好,能够保证稳定持续服务,并且多从战略的角度看如何对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有利。

第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公共资源私有化改革。

一些地方开始对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经营方式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不管是什么形式(委托、租赁、承包、合作、代建),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始终要坚持姓“公”。如果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改姓“私”,那特许经营也就不存在了。因为资产是企业的,公共资源也成了企业的,那就没有经营期限的问题,也就没有委托经营到期后资产的移交问题。我们现在鼓励发展公用事业项目用BOT、TOT形式来开发建设,但最终企业是要把资产和公共资源交给政府的。10年也好,20年也好,企业最终是要把建好的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管网交给政府的。如果地方的改革,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都改姓“私”,那一定是败笔。在十分必要的时候,国有资产可以调整股权比例,甚至可以退出一部分,但需要国家控股的国有资产部分和公共资源一定是姓“公”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对市政公用项目加强监管是必要的,应当从资产安全、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等多角度进行监管。

第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淡化政府监管的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大体是沿着“承包经营”、“政企分开”、“企业改制”、“市场多元”、“特许经营”这几个大的环节进行的。但终端的表现形式似乎就是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公用事业项目运营市场化。似乎政府不应当再插手,不应该再管得太多。美其名曰叫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这是大错特错。虽然很多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都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办法交给企业去经营和管理,但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些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由原来的企业和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这很难写进政府监管的条款;一些地方虽然政府与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总认为公用事业项目已经交给企业,监管过多就干涉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在合同里也没有多少政府必要的监管条款。造成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无事则已,出事就是社会稳定和安全问题。现在是市场经济,监管应当更多地研究市场机制和市场的办法,但政府监管绝不可手软,因为政府维护的是城市的安全、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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