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程序监管

公权市场: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者:徐宗威


从法律的角度讲,程序就是公正;从特许经营的角度讲,程序就是监管。有了程序,遵守了程序,委托经营的项目已经成功一半了。特许经营有哪些程序要注意?

第一, 项目的审定要讲程序。

一个地方,一个城市,在一段时间内有多少项目要拿出来实行特许经营要心里有数,不能今天想起一个,明天想起一个。这就需要对当地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做梳理,排排队,列出一个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清单。这个项目清单要经过程序由政府审议和批准。政府的审议和批准,一方面是对项目清单的审批;一方面是对项目实行特许经营,政府的要价和意图进行审议和批准。当地的公用事业项目委托出去,政府的要价是什么,希望社会企业的投资规模是什么,发展规模是什么,服务标准是什么,总要事前有个基本要求。不然,只批准项目清单,那就去谈吧,怎么谈都行!这可能不妥。这对项目,对社会公众是不负责任的。这个程序有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就有了比较好的基础。

第二,项目的招商要讲程序。

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政府批准了,接下来就是要招商,招聘社会企业进入和参与。招商要公开、公正、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里面讲要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程序是需要坚一夜醒来,公交车又换了一家公司。乘客摸不着头脑不说,好像自己的权益被出卖了。

持的,这是原则。当然在原则之下,能不能,需要不需要采取灵活的办法,这是一个例外问题。公开招标的公告时间、公告范围、评议标准、评议结论,要公开透明。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对社会企业要一视同仁,不能设置歧视性的政策。国企、民企、外企要一视同仁。只要具备战略投资者条件、业内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都应当是招商对象。

在招商的程序里,必须加一条,就是招商的方案要让百姓知道。不然真的像李振东先生讲的,是政府决定,居民买单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水厂也好,公交公司也好,一夜之间转给其他社会企业经营,这种感觉很不好,似乎是自己的什么东西,在自己不知情的时候,给卖掉了。如果招商的方案百姓不知道,这至少是社会公众对自己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得到尊重,这个程序没有充分执行,恐怕为监管运营埋下隐患。因为最初政府没有听到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项目的委托要讲程序。

经过公开招商,择定了经营者。这个项目只是开了头,远远还没有完。接下来必须走两个程序:一是授权书;二是签合同。授权书很重要,它明确了当地公用事业的某一个项目政府委托给某一个企业做。这个很重要。因为明确给谁做了,别人就不可以再做。这个企业获得了这个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这是法律授权也是法律依据。但是仅有这个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合同是更重要、更本质的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很多地方好像有了授权书就高枕无忧了,而忽视合同工作。这么重要的合同,往往是几页纸了事,该阐述的内容条款缺了一半,造成日后监管的被动局面,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错误。上文讲的合肥煤气厂的爆炸,很大程度上就是合同问题。因为政府当初的合同里就没有这些监督检查的具体条款。

市政公用八个行业的管理者,都掌控着一定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同时也成了重点监督的对象。

特许经营合同到底叫合同,还是叫协议?我认为还是应当叫合同,有两个理由,第一,中国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协议”往往被理解为是简单事项和简单条款的书面形式。而中国文化中的“合同”往往是一个比较正式的全面的共同意愿的书面表达形式。从中国文化的角度,讲合同比讲协议更容易引起和得到各方面的关注重视,更加严紧地做好合同中涉及各方权益条款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如果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就可能把工作做得更好。第二,法律规范。大家都知道,国家有《合同法》,既然国家有《合同法》,政府与企业就市政公用项目经营所签订的文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为什么不用合同这样一个规范的名称,为什么不用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名称?用国家法律规范的名称对工作只能有好处不会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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