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京民主胡同23条(2)

民主胡同40条 作者:司马南


  

后夹道6

“共同善”是民主的终极价值

问:您是否知道哈耶克其人?您同意不同意哈耶克这样的说法:所谓民主“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的,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

司马南:哈耶克的话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如果您的引用意在暗指今天的中国社会是“极权主义政体”并以此为前提展开讨论的话,我首先要为中国的政体而辩……

(提问者:不不,本人没有这个意思。)

司马南:对哈耶克,我们不能只听其一不听其二。

哈耶克的这段话,无大碍,也无甚创建,换一种表达方式的法国人卢梭的民主原意而已。

我倒是更愿意欣赏哈耶克关于民主另外的一种表述:

“无论赞成民主的理由多么有力,民主本身不是一种终极的或绝对的价值。必须根据它所获得的成就来对其进行评价。民主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但却不是目的本身。”

罗尔斯也有过类似的表述,民主属于“共同目标”,我们在追求民主嘛,但是,只有选择“共同善”(罗尔斯非常重要的范畴)高于“共同目标”的社会才是合宜的。“共同善”即是民主的终极价值,民主所服务的价值。

看看人家哈耶克的境界,看看人家罗尔斯的境界。 民主到底好不好,说到底“必须根据它所获得的成就来对其进行评价”。这个成就从社会层面看,毫无疑问必须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如若没有良好的社会治理,一盘散沙一团乱麻谈得到什么个人自由个人的权益保护?

克服一散盘沙一团乱麻,只能依靠社会治理。

如果说当时年轻的哈耶克,看到了民主“共同善”的目标价值,这一发现值得我们今天反复回味的话,大家也许想不到,那个臭名昭著的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者墨索里尼对民主,也有天才的发现,当然他是大独裁者,他对于民主政治保持轻蔑的态度:法西斯主义拒不承认多数人,仅仅因为他们是多数人就可以统治人类社会,……我们所说的民主政体,指的是那样一些政体,在这些政权中,人民不时被引起一种他们是统治者的错觉,而真实有效的统治权则掌握在其他一些也许是不承担责任的和神秘的势力手中……法西斯主义在民主政治方面驳斥了政治上平等主义的荒谬绝伦的传统谎言……

作为法西斯主义的创始人(一般人会将这一“荣誉”错误地归于希特勒),墨索里尼说的是实话。他的话也有参考价值啊,老祖宗主张不能因人废言。

后夹道7

民主当然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

问:您说的“治理”与“统治”的区别在哪里?请不要只回答“治理”的说法与“统治”说法只是措辞不同。

那么好,一个“被治理”而不是“被统治”的民主国家,他的人民为什么不可以“行使民主权利”游行示威,反对腐败声讨贪官?……

司马南:哈哈,这前一个问题像是政治哲学专业方向博士论文答辩。后一个问题嘛……当然,我愿意与您再行探讨。

“统治”和“治理”都是手段。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别需要较真的地方。

但是,看这架势,您拷问概念的功夫很是了得,我也就顺着您的话说一段,以免被人嘲笑,说司马老汉概念不清晰。

国家管理由“统治”走向“治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即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按照人民的意愿、人民的利益、人民的需要来管理我们自己的国家。

就常识而言,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人民不是主人,政府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意志。在这种社会实行社会管理,只宜采用“统治”的管理形式。而中国既定的政治制度和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两大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创建和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公正,个人自由个人权益的保护尽在公平公正的治理模式之下,所以,当下中国的国家管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而非旧中国历史上的“统治”。

当然,我再说一遍,这个词没有那么严格,一切依照屁股的预设位置而定。

西方舆论准备妖魔化别人的时候,通常称某国是“统治”,而当自己有利可图的时候,则可以完全不顾事实将独裁的统治说成是“社会治理”。

把话扯回来,关于乱与治,说的最实在的我之见还是邓小平,他强调的是国家治理的最基本的理念和步骤,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对这一点我们有深切的体验,因为我们有‘文化大革命’的经历,亲眼看到了它的恶果。中国人多,如果今天这个示威,明天那个示威,三百六十五天,天天会有示威游行,那么就根本谈不上搞经济建设了。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

“在当今中国,实现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的是生存权、发展权。不致力于发展,不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去追求什么形式上的民主、人权之类,那就不要说实现小康,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就连最起码的吃饭问题都解决不了。”

不错,《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是,我们读宪法,不能只读到三十五条,其后,譬如第五十一条就不看了。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像1989年的时候,社会动乱,闹得乌烟瘴气,连戈尔巴乔夫来访的最重要的国事活动都不能正常进行,连市民走路上下班都成了问题,十里长安大街上行人随便走,喜爱扎大堆就扎大堆,想逆行就逆行,想原地掉头就原地掉头,没有交警维持秩序。

乍开始很过瘾,嗨,瞧,我多牛呀,上大街没人敢管,什么人行横道,什么十字路口,爷随便。

前几个月,人们还能忍受,毕竟新鲜。

后来过日子的市民首先受不了了,不是谁都当得了“职业颜色革命家”,毕竟吃饭是第一道理。这事,泰国人民也会理解的,红衫军也罢,蓝衫军也罢,反正闹腾厉害了,社会失去了秩序,利益受损害的终究是全体社会成员。

不是不可以“行使民主权利”搞游行示威反对腐败,而是这么一个玩法不行,焚毁了基本秩序,不按宪法的游戏规则来,不仅反不了什么腐败,可能正相反,有人浑水摸鱼,恰恰有利于贪官……20年前,开始人们反官倒,反腐败,不少人矛头直指某高官的两个儿子在深圳倒卖批文一类的事情。可是,随着动乱升级,社会的舆论被一些人左右了,刚开始的那个人们声讨的对象,一个咸鱼翻身竟然成了民主化的代表改革的历史英雄了。今天也有这种倾向,有人的公子、夫人巨富,百姓对此有议论,他则高举双手,大讲民主、大讲政治体制改革,摆出一副一往无前的架式,老百姓立马就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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