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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的广告――唯一的效果就是让普通人谈肝变色(2)

乙肝日记 作者:李乐


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消除乙肝歧视,肝病广告首当其冲!  

网友小评:  

optimistic29:心与心的共鸣啊!hbv的故事,演绎着我们这类人的勇敢与悲壮!表面的理智与快乐下面是淡淡的忧愁!毕竟我们不是神啊,也不愿成为神!作为人,每一个善良的hbver几乎都有相同的故事.一起努力吧!  

sgy_76:我常告诫自己,给别人一份关爱吧。纵使是一句微不足道的话,对那些忧郁、无助的灵魂也会有一缕明媚的阳光,或许其荒芜的心田从此就衍出一片绿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中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乙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主,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企业与发布药品广告,首先必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并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在媒体上发布药品的广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为:药广审(视、声、文)第**********号。其中是视、声、文分别代表电视、广播、其他媒体;编号的前4位代表公元年号,5、6位代表月份,后4位代表编排序号。药品广告批准的有5期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除了停止发布该广告外,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药品广告和宣传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更改或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广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得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审察职责,批准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依法行政处罚等。  

这些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权的武器。  

网友小评:  

困惑的马 :此刻的心情很沉重,也很复杂。楼主的文笔很细腻,也很朴实。很有一种心事被描绘出来的感觉。  

Lolo:我觉得即使得了乙肝,首先自己不要想和别人有什么不同,当也只是个普通的病人,这样才能积极地面对生活和治疗.可是大家好像都被宣判了死刑一样痛苦,消极,颓废,身体已经不健康了,为什么还要在精神上放弃自己呢.要明白:我们不是行尸走肉,我们都是鲜活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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