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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2)

国富论(全译本) 作者:(英)亚当·斯密


虽然劳动是测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正标准,但平常测量商品的价值,却无法使用这种标准。要确定两种不同劳动数量的比例,时常会有困难。只看花在两种不同工作的时间,并不足以确定两者的劳动数量比例。两种工作所需花费的体力和脑力,也必须一并纳入考虑。一小时的粗重工作的劳动数量,也许大于两小时的轻松工作;需要十年才能学会的行业里,工作一小时所含的劳动数量,也许大于在一学就会的行业里工作一个月。可是,要找到可以精确测量体力或脑力的标准却不容易。当不同种类的劳动产品实际交换时,一般都会考虑这些因素。然而,实际所作的调整,却不是根据精确的测量,而是在市场上由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来决定,结果也许不是很精确,但就维持日常生活秩序的目的来说,这种大致的公平原则却已足够。

此外,商品本身经常用来交换其他商品,而不常用来交换劳动;同时,我们常将商品和其他商品做比较,而不常和劳动做比较。因此,以商品本身能购得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以它能购得的劳动数量,来估计它的交换价值,对人们来说比较自然。而且绝大部分的人们也比较清楚一定数量的个别商品是什么意思,而不清楚一定数量的劳动是什么意思。前者是简单易懂的实体,后者却是抽象的概念,即使能将后者说明得够清楚,毕竟没那么显而易见与自然。

当人们不再以物易物,钱币成了常用的交易媒介之后,商品便经常以钱币交换,而不常以其他商品交换。屠夫很少携带牛肉或羊肉到面包店(或酒店)换面包(或换啤酒),而是把那些肉带到市场换成金钱,然后再用那些钱买面包和啤酒。他换得的金钱数量也决定后来能买到面包和啤酒的数量。既然钱是那些肉直接换来的商品,而面包与啤酒则是后来通过钱间接换来的,那么对屠夫来说,用钱的数目估计肉的价值,就比用面包或啤酒的数量来估计,更加自然而且容易理解。换言之,与其说屠夫卖的肉一磅值三四磅面包,或者值三四夸特啤酒,不如说它一磅值三四便士更加自然明白。事情于是演变成商品的交换价值,通常以金钱的数量来估计,而不以劳动或其他商品的数量来估计。虽然每一种商品,通过交换,最后都可换得劳动或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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