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商品化的艺术

创业的现实 作者:(美)盖伊·川崎


没人会发自内心地热爱自由,除了贤者。剩下的人爱的不是自由,而是许可。

——约翰?弥尔顿

商品化是企业内创业的对立面,一个拥有某些技术的组织(公司、实验室或大学)决定让别人来运作这个技术。该组织的逻辑大概是这样的:

我们为卫星图像发明的这项技术可用于自拍视频,如果以前进行开发,很可能已经创立了YouTube并以16亿美元的价钱卖给谷歌。所以现在让我们找个投资人为它出资,做一个更好的YouTube能有多难啊?

我曾经坐在桌子的另一边,与这些试图为副产品开发、授权许可或技术转让谈成一笔交易的组织进行洽谈。这几乎总是一项使命,不可能谈成一笔交易,因为大部分组织总想约定以下条件:

你不能雇用我们的任何一名员工,你甚至不能跟他们讲话,因为我们不想让雇员在完成与国防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时因受到干扰而分心。

我们能提供的所有东西是一张DVD,里面是我们的研究发现。如果交易谈成了,我们会把DVD寄给你们。

我们的技术非常先进,所以我们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专有权或永久许可证,因为我们可能会找到更好的合作伙伴。

我们想拥有副产品80%的所有权,因为我们的技术本身“就是公司”。另外,我们需要拥有50%的专利和500万美元预付资金。

我们要对你的销售市场进行限制,因为我们最清楚谁会使用我们的技术以及使用原因(你知道局部麻醉剂Novocain的发明人曾坚持认为只有医生做手术时才能使用它吗?当他知道原来还可以用于牙医为病人拔牙时,才知道这是个重大发现)。

通过创业公司将技术商品化的大部分尝试都有四个缺陷。首先,组织们认为开办一个成功的公司并不难,最困难的部分——研究——已经完成了。其实将技术商品化以及创办公司都并不容易;如果真的那么简单,这些组织就会自己开公司了。你可能头一次听说这句话:

能做到的就自己去做,自己做不到的就让别人去做。

其次,专利权很好——尤其能让父母们高兴,可是专利权本身不是产品,也不能促使人们来购买产品。还记得上次你因为专利从百思买买一个小玩意儿是什么时候吗?遗憾的是,这些组织们认为专利是最后一个阶段,而非通向结果的途径。最后再说一遍,对于公司来说, “专利、控告、收集证据”不是有效的策略。

再次,技术的价值与开发所花费的时间没有直接联系。事实上,创造一种尚未商品化的技术所耗费的时间越长,它的价值就越小。科学家耗费心力在高成本环境中研发出的技术要想在市场主导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总是困难重重。

最后,对于大部分组织来说,商品化不是指效益好,而是指前景好,但前景好则往往意味着要举行很多次长时间的会谈,这样管理层才不会谴责你乱花钱,所以你要尽量少为最终获得专利权许可的那一方做事。

很抱歉说了这么多不好听的话,但是大部分将技术商品化的过程都并不容易;如果你想做,你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正确的态度:做点事情总好过什么都不做。如果一个组织认识到它所掌握的科技是“本能够自给自足”赢利数亿美元的基础,可能会烦恼不已,但那是一个高质量的问题。或多或少,它的研究都是一个沉没成本——即使不是如此,也是由纳税人来支付的,所以这个专利能创造出出任何东西都可能只是一种潜力。因此,许可方所应预期的情况是:拥有10%到20%的专利权和10%的所有权股份,没有预付金。

一种产品或生产某种产品的有效方法:用户购买的是产品,而不是技术、科学抑或研究发现。从技术,科学和研究发现最终转化成产品的路还很长。技术距离真实产品的路径越近越好,许可方提供给被许可方的帮助越多越好。

可用的人才:只提供DVD光盘和白纸还不够。公司需要技术背后的人才。因为在实验室里取得成果是一回事,大规模推出产品是迥然不同的另一回事。雇员们必须换一套思维模式,因此他们可能会选择待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或者新公司可能不用他们)。原因如下:

a.相对于学术杂志上来自同行的赞誉,他们不得不选择收入。这个选择说白了就是要钱还是要名——虽然如果能赚到很多钱,名声也就不求自来。

b.他们必须从“可能最好的”中间选择“目前足够好的”。大部分顾客不在乎最前沿的技术,只要东西能可靠地使用就满意了。比如电脑操作系统就属于这一类。

c.他们必须听取用户的反馈。这可不同于向学术杂志提交研究发现,因为最终的上帝是用户。

d.他们必须理解投资人不是在超额成本的基础上投资的。银行账户的额度是有限的,时间在分分秒秒过去,没有一个政客会通过影响预算和成本超支来保住自己的饭碗。

旁观者态度:最后一个条件是组织要么积极地帮助创业公司,要么完全退出不参与。和用户、竞争对手、投资人以及政府打交道很不容易,再加上组织方面的压力,这可能会成为公司最终无法承受并导致垮台的因素。开公司看起来似乎很有意思,但其实工作非常艰巨,事实上比准点上下班搞研究艰巨多了。

如果以上几个条件都以失败告终,你可以想方设法找一个组织团队里的人,而这个人要懂这项技术,并相信凭自己的能力能够改进技术并愿意以生命为赌注将其转化成产品或服务。另外,该人也必须在法律上撇清与原来组织的所有关系——只带走大脑,不过这个办法可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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