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错案是我的创作灵感(2)

血之罪(修订本) 作者:何家弘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滕兴善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时尚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裨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刑事错案是在司法系统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然而,制造错案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害乃至杀害无辜的公民。因此,这种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套用孔夫子的一句名言,“错判猛于虎”!

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中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为了深入剖析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错案,揭示其普遍规律与制度原因,以便为完善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出建议,并推动形成预防、减少与及时救济刑事错案的法制环境,笔者带领一些青年学者于2005年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通过举办论坛、进行座谈、召开研讨会、进行问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实证调查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多数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会舆论的压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干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压力、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办案人员缺乏正确理念和敬业精神等。不过,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包括刑讯逼供、鉴定错误、伪造证据等形式。因此,要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就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加强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要确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

我国有一个美好的刑事司法口号:“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然而,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另外,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仅坏人会干坏事,好人也会干坏事。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的生还。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有上访制度,有控告申诉部门,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非常困难。纠正错案往往会遇到来自很多方面的阻力,如地方政府机关的阻力、原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的阻力等。因此,能否主动发现错案并及时纠正错案也是衡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一项指标。

综上所述,预防刑事错案和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错案,都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制度。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

《血之罪》是一部关于刑事错案的小说,其中凝聚了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成果与心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血之罪》可以作为“刑事错案研究”的普及读本。其实,使读者透过错案来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笔者撰写这部小说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09年大雪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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