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组织伦理(4)

企业的道德 作者:(美)安德鲁·吉耶尔


研发部门和制造部门之间的关系通常十分复杂。有时候,研发部门的经理们会抱怨说:产品设计可以扔给制造部门了。其实,这句话暗示了产品设计已经符合所有的工艺规格要求,接下来,该轮到制造团队将设计加工成型了。

P44

案例3.2,福特公司的品特牌轿车[ ]

尽管福特公司品特牌轿车的投产已是三十年前的事了,然而人们至今还把它当作危险的易燃物而记忆犹新。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一代美国人开始步入大学阶段了。随着这种影响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对廉价交通工具的大量需求。一些国外的汽车制造商推出的汽车已经占据了市场,如大众的甲壳虫和丰田的卡罗拉。福特公司需要一款有竞争力的汽车品牌来打开市场,由此,李·艾柯卡(Lee Lacocca)批准了品特牌轿车的投产。品特牌轿车很小也不贵,重量不到2000磅且价格低于2000美金。该车在经销商手上的出产日期是1971年,这意味着,该车从计划投产到上市将在两年内完成。在那时,一般来说,车辆在正式投产前,需要先做出样车。但是,福特公司在设计样车的同时就已经开始建立流水线整装汽车了。这种同步进行的方式可以缩短汽车的生产日期,但却给汽车日后的修配却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品特牌轿车的油箱也被称作是“鞍囊”,架在汽车的后轮轴上,设计十分紧凑。在转速测试中,当速度超过30码的时候,油箱有时会破裂,并把油星喷到汽车的客厢内,就像是喷雾器一样。加拿大的有关部门要求福特公司提高汽车的安全系数,要他们对出口到加拿大的品特牌轿车进行改装,在汽车内装配特殊的隔离层。然而,在当时,品特牌轿车的各项指标却符合美国政府的相关标准。

福特公司开展了积极的广告宣传活动,突出其在品特汽车制造的全过程中更为严格地把持着安全标准。在当时,美国政府积极地推行成本-收益分析,但福特公司提出理由反对政府以没有根据的公司收益为前提加强管制措施。迫于压力,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最终给出了车辆安全事故中死亡赔付的数额,人计仅20万美金多一点。通过这一数据,结合每年大约有180起烧伤致死的事故推算,福特公司认为重新改装品特牌轿车会是件相当麻烦的事。

大街上行驶着超过了200万辆的品特牌轿车,就这一点而言,品特汽车被卷入大量的交通事故中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显示出的数据表明,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尤其是在汽车追尾和翻车事故中,品特牌轿车与同类型的车比较更容易起火。在《母亲琼斯》(Mother Jones)杂志上刊载的一篇引人注目的文章里,作者根据福特公司的内部备忘录,指明公司其实意识到了汽车的安全问题,文章控诉福特公司在卖车的时候“知道会有成百上千的人因烧伤而无辜地死去。”同时,文章还指出,在油箱和客厢之间装上一个隔离物根本花不了多少装配费(不到20美金)。1978年,在印第安纳州哥盛市里的一起几乎是史无前例的案件中,就三名女性的死因,政府以无意杀人罪为由把福特公司告上了法庭。企业后来被判无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官把该起事故限定为意外情况 汽车因抛锚而受到高速行驶中的小货车的猛烈撞击 但是福特公司却面临着数以百计的法律诉讼,其声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迫于政府的压力,仅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不久,福特公司在1978年召回了150万辆品特牌轿车。这款车型在1980年停产。

李·艾柯卡说,福特公司并没有故意制造危险汽车的意图,由这款汽车所造成的致死事故的比例也并不是那么高,从实质上讲,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或公共关系上的问题。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