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该“博”还是该“搏”

世说新寓 作者:且东


清晨,欧阳修律师事务所内传来隐隐的争论声。

“我就是要讨个说法!你有何权利把我的个人隐私公布于众?我要告你!”一脸愤怒的著名主持人苏小妹大声说道。

“要不你就别做名人,要不你就乖乖地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坐在沙发上,正跷着二郎腿欣赏着自己鲜红指甲的美女主播唐琬悠闲的说。

“我要告你!”苏小妹的脸涨得通红,完全顾不上矜持。

“悉听尊便!” 唐琬更加不屑。

“安静!安静!要用法律来说话!你们这样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办公桌后面的欧阳修大律师徒劳地大声喊道,企图制止两大美女主播的恶斗。

“现在,请双方当事人把事情的具体情况陈述一下!”

“我来说!”大宋国嘴主持苏小妹抢先发话,“她,这个女人,在她的私人博客里面向全国观众宣扬我有两次婚史的个人隐私,我要告她侵犯我的个人隐私权!”苏小妹越说越激动。

唐琬马上接道:“哼!有本事你别离了婚又结婚!做过这种事就要准备好承受能力,没承受力叫什么板?别忘了,你可是名人,名人就要贡献自己的隐私为大家提供生活乐趣!”

“……”

“要再争论了!事情的大概原委我已经了解了。首先我想说一下,根据我们大宋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我们大宋国国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方法来对其进行侮辱、诽谤……”

“怎么样?”苏小妹不等欧阳修大律师话说完就得意地冲着对面地唐琬示威的说:“这次,我赢定了。你就乖乖地等着法庭的传票,等着当众给我道歉吧!”

唐琬挑衅道:“没到最后,谁输谁赢还不知道呢!”

“让我把话说完!没错!你们是名人,可是别忘了,名人也要尊重律师,这是我的办公室!”欧阳修忍无可忍:“我们普通公民的隐私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冲突的时候,法律是倾向前者的。也就是说,作为名人,他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有被大众了解的公众知情权,所以,苏小姐,信息传播成就了你,你也要容忍信息传播,也就是博客给你带来的一些弊端!所以,你的‘搏’对于她的‘博’而言,不会有很大力度。”

唐琬的脸上浮起了胜利的笑容:“怎么样?苏大主持?谁笑到最后,谁才是胜利!”

“我,决不会就此罢休的,看我们谁能笑到最后!哼!”说罢,苏小妹起身愤愤而出。

送走二位名嘴主持人,欧阳修感叹道:“究竟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呢?名人的隐私权在哪里是界呢?往往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成为谬误!”

且东说寓:

博客,早已成为现代网络的一种时尚宠儿。许多名人和凡人都将自己的想法登载在博客上面,供大家评论。

而因为博客的流行,产生的争议也为数不少。

近日,重庆电视台一档栏目的主持人张某在自己的博客里面爆料出央视一位著名的女主持人的两段婚史,正因为这样,张某的博客点击率达到了七万多次,堪称奇迹。

对此,那位央视著名的女主持人十分地气愤,表示要将此事诉诸于法律。

张某的举动到底有没有侵犯到那位女主持人的个人隐私权呢?大家的说法各不相同。据统计,现在博客已经有1600万余个,而且还在飞快地增长,相关于个人隐私权和名人的隐私权的界限问题,一直都引起众人的注意。

从法律上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保护平常人的隐私权,另一个就是保护名人的隐私权。

首先是宪法方面:我国的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不能对我国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另一方面,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所以,如果平常人的隐私被在博客上刊登,并给本人带来较大的伤害,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将其定为侵权。

但如果在博客上登出的隐私是一位名人的,那么法律上认可的公共知情权就出现了。作为名人,就要有牺牲个人隐私的觉悟,因而在带给名人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之内时,就无法构成侵权。

也就是名人和凡人因为公众知名度不同,隐私权的度也不同。名人要有更强的承受能力。

其实,并没有具体的适当和不适当,当隐私权被实实在在地侵犯了的时候,审时度势,量好“度”。如果如实刊登,那么就没有问题。但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成为谬误,若一旦再加进去恶意的评论,就会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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