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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制度的反思(3)

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 作者:辛鸣


制度要想良好运行,固然依赖于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依赖于对制度自觉践履的一种意识。用制度学的话语讲,就是制度意识。良好的制度意识可以弥补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使得制度正常运行。消极的制度意识却恰恰相反。比如,2008年春节南方发生冻灾导致春运严重受阻,引发很多问题。事后,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在两会期间尖锐批评铁道部工作混乱,要求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而铁道部发言人则反唇相讥,质疑批评者危机期间在哪里。之后铁道部一位领导还高调自我评价铁道部的工作可以打90分。这种现象很有说服力地表明,如果没有一种自觉践履制度的意识,当事的政府部门与社会评价之间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对立。

为了不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也为了弥补制度意识的缺失,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现场具体状况临机决断的上级部门行政决策问责是对问责制切实能实行的必要补充。

——制度不能贪全,不要去问还有没有该问责的,理性的做法是对已经确定的责任先行坚决问责。

这些年的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也存在这样一些现象: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放过决策和监督环节;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少关注隐性的民生损害问题;问责只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被问责主体多是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少有党的部门的负责人。于是有同志呼吁要完善问责制度,把所有问题都考虑进来,以求公平合理。

制度必须完善,但事实上制度不可能达到完善。一项贪求面面俱到的制度,往往可能最终丧失了约束对象;一味追求制度完善后再实行,只能导致制度监管真空。理性的做法是对现有制度已经锁定的责任者先行坚决问责。

问责不需要攀比。问责制的设计重点不在于是否把所有该被问责的人全部问责,而在于宣示所有被问责的人确有责任。有一个交通处罚案例用在这里很恰当。一个违章的人被处罚后不服气问,“其他人也违章了,你为什么不把他们也处理了,偏偏只处理我?”交通警察回答很简单,“那是另一个问题了。现在的问题是你确实违章了,处理你并不冤枉。”

问责不讳言治标。还有的同志讲,问责制的重心不应该仅仅放在责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责任预防。这种愿望很好,但想实现这种愿望的制度设计很难、很不现实。反过来,现在的问责制好像看起来是治标,是“马后炮”,问题发生了才去问责,于前事无补。可是当这样的问责真正严厉实施相当一段时间,形成气候之后,就会于后事有益。因为严厉惩前必能有效毖后,这就是制度的导引功能。

——制度安排不能理论行得通,实际做不到。不要去放大问责主体,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政党执行。

有的同志从监督理论的角度指出,现有的问责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反向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是不全面的,应该扩大问责的主体,让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成为主干。这种建议从理论上讲是很有价值的,却不符合当下中国政治运行的实际。执意如此,将使得问责制在实践中成为一种不可能。

一些制度设计者们往往从理论上设计出一种很完善、很精致、很理想、很美妙的制度模式,最后却发现是在理论上行得通,在实践中做不到。为什么呢?缺少起码的现实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可行性。人民问责,从理论上讲一点错都没有,但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人民问责如何实现?如果不能实现,就其结果来说相当于没有。马克思曾特别强调:“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很基本的干部任用原则,在这一体制框架下,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充分吸收社会民众的意见反映,然后政党问责,由党的组织部门专项执行。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不能以问责制的制度不完善去否定问责制已经发挥的积极的政治效应,更不能以完善问责制为借口阻碍问责制在现阶段的运行与发挥作用。这样的行为只会架空问责制,让该被问责的人逃避被问责。

(三)对制度变革中不可避免的成本要有政治的自觉

制度研究表明,制度的运行是要有成本的。一项再好的制度,在它实现更大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伤害一些同样正当的利益,或者说让同样具有正当性的一些利益做出牺牲。如果一项制度尚不完善的时候,这种被误伤的利益甚至更大。怎么办?是否就因噎废食,维持现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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