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启蒙与改良是首要任务(1)

大国法治 作者:唐晋


植被需要适当的土壤和气候才能成活,法治也只有在相合的人文基础上才能建成。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此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必然会发生“桔逾淮成枳”的现象,发生错乱与迷失。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要是改良文化,回归“五四”运动,完成“五四”运动未竟之业,这应当是我们实现法治应铺设之首要基础。

文化之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儒家伦理之于法治精神的相克性,前人已有述论。在近代思想家中,严复是较早意识到文化背景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决定作用,认为西欧的民主与法治植根于二千多年前的希腊罗马文化背景,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以今日民智未开之中国,而欲泰西君民并王之美治,是大乱之道也”。主张渐进式的改革,认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才是头等大事,严厉批评康有为激进主义的变法是“轻举妄动,虑事不周,上负其君,下累其友”。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亦摆脱了儒教的羁留并最终背离康有为,走近了严复,认为中国衰弱的根源在于中国人之奴隶性,在于中国人缺乏权利观念,“夫吾国言新法数十年而效不睹者何也,则于新民之道未有留意焉者也”,“觉得社会文化是整套的,要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度,决计不可能,渐渐要求人格的觉悟。”陈独秀在《吾人最后之觉悟》一文中指出:“倘于政治否认专制,于家族社会仍保守旧有之特权,则法律上权利平等、经济上独立生产之原则,破坏无遗,焉有并行的余地?”他断言:“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孙中山也认为中国实行宪政首先要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要有一“训政时期”,他在《建国方略》中说“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我国人民之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他在公布《建国方略》的宣言中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默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西人也同样肯定文化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人的习俗、习惯是美国民主制度取得成功的三大原因之一,文化起了关键作用。在1998年中美法学交流活动中,美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克罗曼特别对中国的同仁强调文化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他认为依法治国“必须存在尊重法律的文化,相信法律是用于管理人们事务,特别是处理冲突的工具……如果一个社会要完全真正地依法治国,那么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分享这种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文化。”

有人针对当前道德滑坡,人们缺乏社会公德的现状,提出学习欧美的做法,将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纳入法律,通过道德的法律化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平,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心。这种“道德的法律化论”错误地估计了我国法治水准,颠倒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夸大了法律的作用。欧美国家将社会公德规定为法律上的义务,是在这些国家的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的。当法律本身得不到遵守时,道德法律化对道德的推广于事无补,道德并不会因为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就会化约成国人的心灵习俗,国人的道德水准并不会因此提高。“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要将道德法律化,而是要将法律道德化,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涤除我们血液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心态。20世纪初,梁启超之“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的呼喊在今天仍然不为过时,“只有将法律都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将道德变成法律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已经离法制社会不远了”。应当说二十多年来,我们忽视了文化对法制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忽略了文化启蒙和改良,“拿旧心理运用新制度”,甚至死抱迂腐的儒家伦理不放,当前出现的法治困境应当说是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法治的“弯路”。

但是改良旧文化,改造旧伦理,生成法律至上、蕴含法治精神的新文化、新伦理却是一项异常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绝非经过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就可以完成。西欧的法制社会是在文艺复兴、思想启蒙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自15世纪初期。到17世纪末期,经过了近300年的历史。而欧洲是具有源远流长的法治文化的。在有漫长的人治历史的中国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则会倍加艰巨异常。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对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否则容易产生急躁冒进情绪和悲观失望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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