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新认识儿童的“权利”(1)

教育是一种大智慧:给教师和父母的76个建议 作者:林格


在现实的教育中,很多父母并不了解儿童的权利,儿童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也知之甚少。那么,儿童究竟有什么权利?父母应怎样认识儿童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按照《公约》的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该《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等。

在《媒介与儿童教育》一书中,我国著名媒介与儿童教育专家卜卫认为,可将儿童享有的各种权利进一步概括为四种最基本的权利,即:

(1) 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

(2) 发展权—— 每个儿童有受教育权(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3) 受保护权—— 每个儿童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困境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

(4) 参与权——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所有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应该说,无论是否明确认识了儿童的权利,现代父母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还是重视的,但多少有些忽视儿童的参与权。为什么这么说呢?

现实生活中,儿童的参与机会太少了。我们可以回想一下,社会上关于儿童的奖项,有几项完全由儿童自己来决定评奖事宜?学校里关于儿童的娱乐活动如“六一节”,有几项是完全由儿童自己来决定的呢?家庭里又有多少关于儿童的升学、课外活动、购买物品、交朋友、娱乐活动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呢?儿童的很多活动都变成了成人的活动。

关于儿童的参与权,卜卫在《媒介与儿童教育》也做了详细介绍,她写道:

儿童参与权(Participation rights)是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参与权的主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3条。

第12条

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第13条

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她还使用了“参与权阶梯”进一步说明儿童参与权问题,按照参与程度的不同,依次举出了“被操纵”、“装饰品”、“象征性参与”、“通知儿童”、“事先征询儿童意见”、“儿童参与决定”、“儿童决定”、“儿童邀请成人提出意见并做出决定”这八个阶梯,如图2-1(关于“参与权阶梯”,详见《媒介与儿童教育》第78页):

从第四个阶梯向上,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越能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形成自己的意见,提高参与社会、家庭和文化生活的能力。

父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孩子可能“总也长不大”。

我们常常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能由儿童做决定的,父母常常以自己的意志代替了孩子的意愿,父母说什么,孩子就去照做。表面上看,孩子很“听话”。实际上这隐藏了种种不为人察觉的危机。久而久之,孩子唯成年人“马首是瞻”,缺乏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由此亦可能导致缺乏独立思考能力。若干年之后,父母也许会疲惫地感叹“孩子为什么总也长不大”?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很多父母都希望孩子爱读书,这当然是基于好的出发点。然而,也有很多父母在孩子读书的问题上,并不十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有的甚至采取了粗暴干预的态度。他们认为儿童文学太幼稚,不真实,读书就是要读名著、啃大部头。比如有的父母急功近利地把阅读当成提高写作水平的工具,忽略阅读对孩子全面发展、培养健康人格的作用。这样,很多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被父母无情地挡在了儿童阅读世界的大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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