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情绪中的悲剧(2)

影像中的司法 作者:徐昕


15年,格利和他的朋友,因为信念,因为抗争,终于重获自由,重获光明。但我的心情却依然沉重。15年,就历史而言,实在过于短暂。一个朝代立国30年应算作短命,历史的50年也许只在几笔之间,然而对于个人,15年也许就是一生。15年中,一位父亲在狱中死去;15年中,一个少女青春不再;15年中,11个无辜的人在渴求自由和光明。15年的时间,不正义来得那么突然,而正义却进行得如此缓慢。

我不禁疑惑,正义何以会变得如此脆弱。仅仅一张纸就足以给他们正义,还他们自由和光明,而结果却恰恰相反。迪臣探长是悲剧的制造者吗?当我们听到探长说他不应成为英国法制的替罪羊时,当我们得知事情的结局是无一警察因此事而受处分时,答案是如此的明显。那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阴谋,他们用格利等几个爱尔兰人作为替罪的羔羊,来平息民愤,迁就民意,格利等人不过是在民族仇恨的情绪中被扭曲的法律制度的牺牲品。在整个民族的激动和愤怒中,政府把11个爱尔兰人的自由和生命当作手段,以此来平息非理性的民愤   民怨。

政府不是惟一的悲剧制造者,虽然它确实是很重要的原因,而民众的民族仇恨情绪则是更深层的动因和土壤。在开始,一个英国嬉皮可以因为仇恨而诬陷格利等人;在监狱,那些杀人犯和强奸犯都对他们切齿痛恨。而惟一的原因是,他们是爱尔兰人。那是一个民族的仇恨和疯狂。本应为自由服务的探长却告诉手下警察,打人时不要留下伤痕。当刑讯室里传出撕心裂肺的呼喊声时,外面烛光下女警察生日的祝福,却是那样的祥和温馨。我不知道当时的警察,在何种程度上将几个爱尔兰人当作人看。此时,我甚至怀疑,正义究竟是一种超越的价值指向,还仅仅是一种民族感情的表达。如果是后者,那冤案不仅自然,而且正当。但无论是电影所表现的,还是现实中我们所追求的,都应该是前者。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的正义能够而且应该超越比利牛斯山,否则我们又何必谴责纳粹屠杀的罪恶和疯狂?

如果说正义还有其确定的标准,那么当时民族的愤怒和仇恨以一种民主或民意形式来表达,也是不正义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游行示威的民众在法院前的高呼,那是何等的震耳欲聋!我甚至怀疑,如果政府或法庭真的裁判格利等人无罪,这些民众是否会以另外的方式“判处”格利等人死刑。在这一过程中,严惩“凶手”似乎是“民心”所向。然而不幸的是,民众的眼光并非总是雪亮的。当看到15年后,同样那些民众以同样的激情表达的却是相反的要求时,我们不禁疑惑,这其中究竟有几分理性,我甚至不知道某一天他们是否会以同样的感情剥夺某些同样无辜的人的青春、自由和生命。而当我们看到以民主的名义通过那部“反恐特别法案”时,我们更发现民主并非总是指向自由,因为民主可能挟杂着太多的情绪和仇恨,要知道7天警局的生活足以使天使变为撒旦。波斯纳说,民主有时会决定迫害某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德沃金说,多数人的利益并不高于权利。结合起来就是,民主并非总是指向正义。谁都没有权利说,我以多数人的名义,判处你——一个无辜的人,死刑。而在情绪化当中,一切都有可能发生。尽管正义的价值观念以社会多数人的价值为基础(如果说不是来源于神的指示或某种抽象的自然法则),但保障正义实现的却只能是理性,而不是某种情绪,甚至不是某种情绪中的民主或民意。

如果说以上的情绪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制度的扭曲,在一定的情景下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有司法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然而我们却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冷静的理性判断却再一次不知所踪。我们见到的却是,陪审团的正义实现者们人人面带怒色,格利的辩护律师在和格利握手后会被其同行问是否需要洗手。法官这一正义最后守护神的使者也居然可以说:“可惜控方没有指控你死罪,否则我会立即判处你绞刑。”我们看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那种社会的情绪化和民族的仇恨无处不在,渗透于每一个环节。法庭上,我们听到的指控,就像是一个故事,所有的证据不过是一份并不科学的“科学鉴定”,加上几份刑讯所逼迫的口供。此时我们无须问什么叫做排除合理怀疑,格利等人被判终身监禁是必然的,因为他们是爱尔兰人,更因为此前正义已被司法中的民族主义情绪判处了绞刑。如果在这种被民族仇恨、社会情绪扭曲的司法制度中,正义依然可被实现,那么人们对正当程序的追求和设计似乎就只能算作无用功。

我不想探询,英国的司法制度有怎样的弊端。如果说追求了近千年程序正义的英国,司法制度还有如此多的弊端并足以使仅有一步之遥的正义这样轻易被颠覆,那惟一值得怀疑的就是人的理性。而事实也许就是如此,只是值得怀疑的不是程序设计者的理性,而是司法过程中裁判者的理性。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现。霍布斯说,法官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至理名言犹在耳畔,但影片中的律师、陪审团、法官却早已充满仇恨、愤怒和偏见,正义就这样被民族的情绪判处了死刑。“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法院不能被利用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当司法程序为情绪所左右时,司法制度就会扭曲、蜕变,程序正义不复存在,一切不正义都来得是那样的理所当然。

故事发生在一个不理智的年代,民族的对立使人们充满愤怒和仇恨。不理智的年代里却有一个理智的人,他就是格利的父亲约瑟?康伦。当他含冤入狱后,他拒绝仇恨的对抗,而选择不断地上诉——理性的抗争。他始终怀着正义的信念,相信会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走出狱门、拥抱自由和光明的一天。当他面对使自己蒙冤近10年的爆炸案真凶时,他说的却是:“你应该为那些被你炸死的无辜的人忏悔”。这是一种怎样的理智和冷静!父亲是理性的象征,父亲康伦死了,但他的死激起了儿子的理智和信念。我们以父亲的名义,追求正义、自由和光明。

英国的1974年,是一个充满民族对立和仇恨的时期。正义,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被民族的情绪所左右。格利,保罗,迈迪……11个人15年的青春、自由或生命,为此牺牲。也许正如先辈们所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法律本身就是理性”(柯克语)。真正的法治,容不下太多的愤怒、仇恨或者同情。只是30年后的今天,当生效裁判因平抑民众的情绪而改判时,当法院的判决书白纸黑字地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时,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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