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女性的特质,法律的偏见(3)

影像中的司法 作者:徐昕


在法律人中,女性的比例还很低。在一个仍然属于男权社会的阴影下,隐性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如果你们希望成为和我们平等的人,那么就别使用化妆品和指甲油了。”这其实隐含着男性主体意识对女性的一种话语阐释权,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应和了市俗化的社会情绪和社会偏见。所以,女律师所承受的使自己中性化的压力是巨大的。法律本不应该有性别之分,在司法活动中不应该特别强调女性的性别,因为法律是统一的,法律职业中对法律的信念、忠诚、职业道德还有运用的技术等都是统一的,司法的过程和结果都需要以同等的标准进行衡量和评价,而不能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女性在司法活动中应该与男性依从同样的职业准入标准,具有相同的职业素养。况且,律师行业原本就要求把一切都置于法律这个大的标准之下。

法律是中性、中立或者普遍性的,一般说来不应考虑具体的性别。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个人主义,法律应该承认并重视男女差异,在此基础上追求男女平等。现代女性主义的口号是“男人是人,女人也是人”,而后现代女性主义的口号则是“女人不仅是人,而且是女人”。女性拥有作为人的权利,作为女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至少包括三个层次:女性应该得到的权利,女性的法定权利,以及女性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女性自身也应该更准确地看待自己,承认自己的性别和与男性之差异。法律所追求的平等不是大家都平等地作为男性。如果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所带来的隐性歧视继续存在,将很难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

最终,艾琳得到了尊重,她重新发现了自我的价值。然而,有多少女性可以具备艾琳一样的勇气,为自己争取发出声音的机会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法律职业后,服装与发式的差别也越来越大,这反映了女性对自身的信心正在增强。但每一个越界的前进都可能引起抵制或反抗。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一个过程,它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努力,当然需要每一位权利主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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