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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宗族法下的女人们(2)

影像中的司法 作者:徐昕


傍晚的寝居已不再是夫妻两人的私密场所,而是一个显赫昭彰的仪式展示舞台。它将老爷的偏好昭告于每一个家族成员甚至丫头仆从。灯笼、金锤、红帕、木架、铜管……不仅彰显着富贵人家的奢华考究,更是一个女子在家族的地位和生存安全保障的象征。这些物件满足了一个女人对身份、荣耀和安全感的需求,但更重要的是,它们也激起其他三个女人的焦虑和恐慌,尤其是小金锤诡异的鸣响幽幽地传将出去,响彻每一个空洞死寂的深院,对某一位姨太太而言是种恩宠、奖励、荣耀甚至未来安泰生活的影射,而对其他人而言则是警示。但后者恰是这套仪式的核心意义。

繁文缛节在导演的精心雕琢下大张旗鼓,但实际上它却是一套潜藏在“尚礼”美名下的激励、竞争机制,是一套精巧的家长权力的运作技术。服从的人可以获得优厚的嘉奖,抗拒的就陷入被冷落的境地,甚至受到下人的怠慢和白眼。这构成一种深刻的暗示:往后的日子将可能窘迫、孤寂、受人压制,甚至衣食无着。而这暗示效应又被隆重的嘉奖成倍地放大,使得每个人都得服从并竭尽全力地回应制度的规训。这整套机制的重心就是家长陈老爷,他悠悠哉冷眼旁观太太们的明争暗斗,欣欣然尽享妻妾们使出浑身解数的伺候。条条规矩仪式便是一个教化和规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并且是主动的服从。这个过程在陈家随着“祖宗家法”的传承而绵延千年,维系着陈氏家族的内部秩序,维持着历代陈老爷们在家族内的至高权威。家族法规训过程在影片中便获得了一种历史纵深的延展。

但在影片中,陈老爷的面目始终是模糊的,为什么?我不得不佩服“谋子”的高明。这样的处理手法使陈老爷成为一个封建家族家长的代表和缩影。导演仅需将镜头聚焦于陈家,却使一家一族的规则运作具有了一种普遍性,成为对中国旧时千万个封建家族的概括,并从家族延伸到当时的社会。由此,规训过程在影片中又有了横向存在的反映。这使得影片具有了一种张力,使影片所反映的繁复的个体性“规矩”上升为一种文化表达。

封建社会的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帝国,国家权力不能有效地及于民间社会。作为治理策略的一部分,国家试图通过宗族来实现对各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如果不承认家族中家长的权力,皇帝就可能会失去合法性,因为家国同构,国家是放大了的家族,皇帝就是大家长。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皇权为了自身的维系,找到了“无为”的生存价值,确立了无为的政治理想。(《乡土中国》)这种政治哲学把家与国安排在一个同质的序列中。相同或相似的自治存在于大大小小的封建家族,这些家族井然有序又互不干涉地分散着。但皇权的社会控制与家族自治又处在不同位阶之上,国家通过类似于法家所主张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方式,采取一种“抓大放小”的治理策略,以一种亲缘化的政治确立了有限的规制对象,又通过对宗族自治的默认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治理。或许可以简单地将陈氏家族的内部控制放大而至国家,皇帝之于千百个陈氏为官的祖先们的治理恰似陈老爷对其妻妾们的治理,同样存在着一套类似的规训机制,一套权力运作技术。如是,影片所反映的主题似乎还有一种空间上的张力。

惩罚:雁儿跪雪、颂莲封灯与梅珊之死

19岁的颂莲进入了陈氏家族法构筑的竞技场,必须为自己的生存而陷入妻妾争斗。可是涉世不深的她,不懂其中利害,竟谎称自己有了身孕以博得老爷的宠幸。她受到的待遇也从偶尔的点灯、捶脚升级为点“长明灯”,甚至二姨太也得拿出伺候陈老爷的本事为其捶背。不料,谎言却被一直觊觎四姨太位置的丫头雁儿识破。事情败露,随之而来的惩罚与先前的褒奖同样撼动人心:陈老爷大发雷霆之后,下令“封灯”。一时间,颂莲门前院内所有灯盏全部被套上黑布套,不得再点燃。而这些灯笼又都不被取下,黑漆漆、冷森森地悬在屋檐,仿佛一个个恐怖的蜂穴,原本萧索的院落仿佛霎时变作活人居住的墓穴。

颂莲为了回击在背后利用雁儿的卓云,将雁儿违背家规、僭越辈份私自点灯笼的事情当众揭发,雁儿被罚跪在雪地里直到她认错为止。雁儿梦想当姨太太,表面上似乎违背了等级秩序,实际上恰是响应并维护了家族法建构的竞争激励机制,所以处罚并不重。只是单纯的她太迷信规训机制的奖励,拒绝认错而丢掉了性命。惩罚同样以一种昭彰的仪式出现,但根据对制度的冲击和影响不同,惩罚有了明显的程度界分。家族法的精密和严厉又在此显山露水。

在这个竞技场上败得更惨的是三姨太梅珊。上天福佑,梅珊生得一子,身份自然高贵许多。可她偏偏不知足,与医生偷情。这直接冒犯了家长的尊严,破坏了家族的伦常秩序。她所招致的后果是被秘密地处死在陈家阁楼屋顶一间长年用大铁锁封住的黑屋子里。梅珊死于家族的私刑,但这次反而没有张扬,而是在冬日微曦的凌晨,一群黑衣人悉悉索索地冲进梅珊的院子,将她封堵口鼻,五花大绑,迅速地扛至楼顶的黑屋内吊死,然后这群人又迅速地消失了。一切是短暂的,隐秘的,没有任何残迹可供人探寻。只有关于黑屋的神秘传说在支支吾吾的闲言碎语中若隐若现。

两种惩罚的方式截然不同,而在此关注梅珊的死或许更有意义。在这场隐秘的私刑中,家族法以另一种手法实现了规训目的。虽然家族以“礼”的名义“忌讳”谈论死人屋的事情,没有公开的惩戒仪式,但在实质上煽动着死亡以及死人屋的神秘传说弥散于家族的每个角落。梅珊受到的私刑在家族成员的窃窃私语和联想中张牙舞爪,甚至还被想象出更加清晰生动的细节。“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种展示的效果不仅非常有效,而且巧妙地保证了仅在家族范围内传递家族法的信息,既避免了招致国家干涉,又构成足够的威慑和控制。由此,我们似乎隐隐感到家族法与国家法之间达成了一种默示的共谋:国家放任了家族的自治,默许家族法出于对家长权力的维护而私自执行死刑,而不会主动追查一个妾室的死因;而家族法限制了消息的传播,避免了衙门和氏族之间正面的制度性对话,默契地回应了国家默示的授权。从梅珊的死,我们或许可以看到国家和家族是如何完成各自的治理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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