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遍及全世界的罪行

中毒的父母 作者:(美)苏珊·福沃德


5有时创伤也在外面

——身体的虐待者

我发现我老对自己发火,有时我会无缘无故地大喊大叫。很可能我这是对自己感到失望。我老在想父母是怎样伤害侮辱我的。我交的朋友时间都不长,习惯的做法是在一段时间同一批朋友断绝来往。我想我是不愿让他们发现我的处境多么狼狈。

凯特——40岁,一家大公司漂亮的、表情严肃的质量控制经理,在家庭医生的建议下来见我。她在汽车里和公司大楼的电梯内被一阵阵的恐惧攫住了。她的医生为她开了一些镇静剂,但对凯特除了上班以外,极不情愿离开寓所这一点感到忧虑,他催促她寻求心理帮助。

我在凯特身上注意到的头一件事就是,她那严肃不快的表情好像早已压铸到她的脸上了——似乎她从来不会笑。我没过多久就发现是什么原因了。

我是在圣路易郊区上流社会的家庭中长大的,凡是用钱可以买到的东西我们应有尽有。从表面看来我们家就像一个十全十美的家庭,但在家庭内部,我的父亲总像要疯了似的发脾气,通常是在同母亲吵架以后发作。他就近逮着谁就朝谁发泄自己的怒气。他解下皮带猛地朝我或我妹妹抽过来,抽在我们的腿上,我们的头上,没头没脑地抽。他一抽起来,我总是害怕他永远不会停下来。

凯特的忧郁和恐惧是一个遭毒打的孩子所得到的遗产。

遍及全世界的罪行

在无数个横跨各种社会、经济和受教育程度背景的家庭中,每天都在犯着同一种可怕的罪行——对儿童的身体虐待。

在身体虐待的界定问题上有很多争论和困惑。许多人仍然认为父母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孩子实施体罚。英语中最常见的教子格言就是:“吝惜棍棒,宠坏儿郎。”直至最近,儿童实质上还没有法定权利可言。他们普遍被视为“动产”,即父母“拥有”的几件家产而已。数百年来,父母的权利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在训诫的名义下,父母除了不能杀死子女以外,几乎可以对他们为所欲为。

今天我们的标准已经严格了。在身体上虐待儿童的问题已经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公众在此问题上的认识迫使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得不对体罚进行限制。为了澄清何为身体虐待,1974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联邦防止虐待儿童及处理办法法案。这一法案将身体虐待界定为:“身体伤害的造成,如擦伤、烧伤、鞭痕、刀伤、骨及颅骨骨折。其原因是踢打、拳击、咬伤、殴打、刀割、皮带和棍棒的抽打等。”这一界定如何转化为法律常常取决于如何解释。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虐待儿童法,其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界定大多与联邦法案相似,而联邦法案界定的范围则多少有些含混不清。儿童发生骨折显然是受到了虐待,但大部分检察官往往不愿意指控给孩子造成身体伤害的家长。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警察,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却目睹了“合法的”体罚给孩子造成的痛苦。对于身体虐待我有自己的定义:那就是任何给孩子造成肉体痛苦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留下了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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