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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局限(2)

领导干部大讲堂:法治卷1 作者:唐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既然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形式都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手段,法治也是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手段。现在从国家的领导人到普通公民都有一个这样的共识,即对于正在全力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中国,对于需要尽快实现现代化的中国,对于不能再自立于世界主流之外,奉行“封锁吧,封锁十年八年,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的信条,而必须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中国,对于经过了建国以来“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无序状况有切肤之痛,并且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个人的、行政的权威都不再具有一呼百应的能力和效果的中国,选择法治,就是选择光明,选择进步,选择有序发展。

中国人欢迎法治,是因为同人治相比,法律更能够满足中国社会解决眼前所面临的问题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保障人民民主,现代法治中某些价值含量,如民主、公平、保护人权,特别是社会中的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太权等等,是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的治国方略,已经由党和政府以纲领形式确定下来。在中国漫长的人治文化的背景中,这无疑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转折。我们的人民和社会热烈欢迎这个转折,它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一些新气象已经有目共睹。

但是,作为一种治国方法,法治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善”。

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一些被法治文化所哺育和滋养的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种种弊端的激烈批判完全可以同我们对人治的切肤之痛相比。昂格尔就指出,法治是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在举国上下都在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欢欣鼓舞的时候,记住昂格尔的提醒,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政治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是否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即我们要建设的是怎样的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能否吸取西方法治模式的教训,在建设法治的同时保留我们民族文化中在社会规范建构和社会矛盾处理方式方面的精华?当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特征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逐渐弱化的时候,当受案率使法院不堪重负的时候,当诉讼成本消耗掉大批的社会财富,并且滋生出司法腐败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下一步应该怎样走?

制定外在的规则来改造社会,忽略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和规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弊端。我们必须对此保持足够的警醒。当前,各省讲“依法治省”,各市谈“依法治市”,接下来的是“依法治村”、“依法治校”,等等。它们的含义是依据制定的规则治理某个地域或者行业的意思。而像“依法治水”、“依法治火”、依法治生”等口号的含义,思维必须要几次跳跃才能领会。实际上,所有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依法治民”。不同等级的权力机构和官员要求被管理者接受某种规则。

“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社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起草《婚姻家庭法》时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这样的建议,最好不要成为法律。因为它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即有些领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这样的领域。“配偶权”可能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是它能够解决夫妻双方的情感问题吗?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人类社会一直在建立法律秩序和延续人类自身生活秩序之间矛盾着。中华民族在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上已经困扰了很久,现在,在我们建构法治大厦的时候,让我们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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