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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1)

领导干部大讲堂:法治卷1 作者:唐晋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李步云

西方所讲“法治”,在中国官方文献中通常被称作“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学者提出并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目的是使“法治”这个概念易于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所理解和把握。这也算是一个小小的“创新”吧。

从广义上看,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在内。但是从狭义看,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即国家的民富国强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主要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而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它的主要内涵是,它是现代社会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模式选择,是近代以来一种最进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因此,它应具有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标志和要求。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还有“以德育人”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等等。迄今为止,党和国家从未将它们称之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何在?这是由“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性所决定的。一是全局性。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各种法律法规是治国安邦的具体章程。各种具体战略都只是涉及治国的某一个方面。它们总的精神往往写进宪法或者各种法律;它们所引发和要求的种种具体政策和措施,都必须规定在各种法律中。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的,必须“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决不可离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二是根本性。除了种种具有方针政策性的战略构想之外,宪法和法律还涉及到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国家的基石及构成部分,否则国将不成其为国。三是规范性。宪法翱法律是~种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它们怎么制定、怎么执行、怎么遵守、怎么适用,都有自己的规则。以道德为例,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绝大多数道德观念都已融入法律之中。各人有各人的道德观念,它也不能像法律那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拿道德作为判断各种纠纷和行为何者合法、何者非法、何者有罪、何者无罪。尽管以德育人对治国安邦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能像依法治国那样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四是长期性。各种发展与改革的战略和具体方针政策,具有其空间性与时间性,而法律却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毛主席说:“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有法庭当然就会有法律,尽管那时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很大变化,但人们仍然需要依法治国,或者说实现高度自治的人们仍然需要某种规则才能维系那个社会“共同体”。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主要通过法治国家的各种具体标准、原则和要求具体表现出来。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各国学者对此有各自的概括与表述。如英国宪法学家戴西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曾提出过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与法律一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新德里言》则把法治原则归结为四个方面:一、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维持个人尊严得以维护的各种条件,并使“人权宣言”的原则得落实;二、既要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维法律秩序;三、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保护被告的辩护、公开审判等权利;四、司法独立与律师自由。

中国自1979年开始,学者们即已提出要实现现代法治并探讨其主要标准。当年发表的《论以法治国》一文提出的法治原则是三项: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所有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1996年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依法治国”课题组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作法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是五个方面。1998年8月29日笔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也归结为五个方面。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人民日报》约笔者撰稿并发表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在此文中,笔者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原则与要求。笔者认为,这样归纳和表述,符合中国国情,又比较全面、扼要、简明,容易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所掌握。下面,笔者将简要阐明这十条标准的科学内涵,以及中国目前尚待解决与完善的问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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