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节 法律(3)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十六讲 作者:吕思勉


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搏,当为……膊,谓去衣磔之。……焚,烧也。……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其它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见于书传上的,也随时而有。怕儒家的话仍不免“改制托古”的故技,未必实际如此。赎刑之法,见于《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j}¨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一锾六两,夏侯、欧阳说,见《周礼》职金疏。也很重的。

刑狱之制,今文不详。《北堂书钞》引《白虎通》:“夏日夏台,殷日牖里,周日囹圄。”

《意林》引《风俗通》同。《周礼》:“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拳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拳.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郑司农云:拳者,两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日梏,在足日桎;中罪不举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钰;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拳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罢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也和监狱相类。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几万民之有罪,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则类乎后世的徒刑。

审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王制》说: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之刺。有旨无简,不听。注: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注,必舍于天意,《释文》论音伦,理也。注同。邮罚丽于事。注:邮,过也,丽,附也。

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注: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之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当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似乎野蛮;然而宗法社会,大抵“守旧”而“蔑视个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评论古人。至于“凡作刑罚,轻无赦”。则注谓“为人易犯”,“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则势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点。《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日辞听,二曰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日不识,再宥日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三赦日悫愚。之法”。就更为完备了。

贵族的特权,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优待王族”和“保持贵族的身份”。所以《周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札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罄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剞,亦告于句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日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日某之罪在小辟。公日:宥之。有司又日:在辟。公又日:宥之。有司又日: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日: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日: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其优待王族,可谓达于极点了。案《戴记》是今古文杂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许慎《五经异义》:“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不如优待王族。八议之法:第一是议亲,第二是议故;次之才是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今文家则纯乎是“尚贤主义”,《公羊》宣元年传:“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盖以为摘巢毁卵,则凤凰不翔;刳胎焚天,则麒麟不至;刑之则恐误刑贤者;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贤者之类也。三年者,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自嫌有罪当诛,故三年不敢去。”大抵古文家的话,还近乎事实。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

刑余之人,《王制》说:“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礼》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官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周礼》: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话,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儒家的议论,也必有所本;据此,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

秦国的法律,似乎是别一法系。《汉书·刑法志》说:“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t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商鞅、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严峻,然而所讲的,只是信赏必罚把现存的《管子》、《韩非子》、《商君书》等看起来,都是如此。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秦国用刑之严,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至于“凿颠”、“抽胁”、“镬亨”、“车裂”、“腰斩”、“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罚,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按秦国开化最晚,当时的人,都说他是戎翟之俗。这许多酷刑,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所以我说他是别一法系。关于秦朝的刑法,参看《白话本国史》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

(本讲选自吕思勉《白话本国史》第一篇第八章第四、第五、第六节,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9年10月版)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