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节 封建(2)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十六讲 作者:吕思勉


《含文嘉》又云:夏爵亦三等,见《王制疏》。郑注《王制》则云:“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案《周官》大司徒云:“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郑氏偏据《周官》,遇礼制与《周官》不合者,辄挤为夏、殷制,实皆无稽之谈也。

无论《周官》、《王制》,皆属学者拟议之辞,本非古代史实。然拟议之说,亦必有其所由。《谷梁》日:“古者天子封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满城而自守也。”裹公二十九年。此以人口之众寡言之。《孟子》日:“天子之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诸侯之地方百里,不百里,不足以守宗庙之典籍。”《告子下》。此以财用之多少言之。足见封地之大小,实视事势而定,非可任意为之也。

《易·讼卦》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疏》:“此小国下大夫之制。《周礼》小司徒,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一,余六百夫。又以不易,一易,再易,定受田三百家。”此即《左氏》所谓夏少康有田一成,哀公元年。亦即《论语》所谓夺伯氏骈邑三百者。《宪问》。在春秋时为下大夫之封,在古则为成国矣。《吕览》谓“海上有十里之诸侯”,《慎势》。盖指此,此封建之最早者也。稍进则为今文家所言之制。古之居民,实以百里为一区。已见《先秦史》第十一章第三节。其不及此者,则《孟子》所谓“今滕绝长补短,方五十里”者也。《滕文公上》。过于此者,则《明堂位》谓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谓周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大公于齐,兼五侯地。

此为《周官》上公之封。《孟子》日:“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告子下》。《明堂位》、《史记》盖皆据后来封域言之,在周初尚无此等国,故今文家所拟制度,大国犹仅百里;春秋以来,此等国渐多,作《周官》者,遂增公侯之封,至于四五百里,而以百里为男国也。更大于此者,则《孟子》所谓“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梁惠王上》。子产所谓“大国地多数圻”。《左氏》襄公三十五年。此等大国,从无受封于人者,故作《周官》者亦不之及也。公、侯、伯、子、男,皆为美称,见《白虎通义。爵篇》。语其实则皆曰君。故《曲礼》谓“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于外曰侯,于其国日君”也。公、侯、伯、子、男,虽为美称,然古确亦以是为进退。①《史记·卫康叔世家》,自贞伯以上皆称伯。

顷、嫠两世称侯。武公平戎有功,平王命之,自此称公,成侯复贬号为侯。及子平侯皆称侯。嗣君贬号日君。以下四世,又皆称君,皆从其实书之,必国史元文也。君其实,称君则无复夸饰。

《赵世家》:“五国相王,武灵王独不肯,日:‘无其实,敢有其名乎?令国人谓己日君。”谦,不欲妄有美称也。牧与伯即一物,自其受职于天子言之日牧,自其长一州言之日伯,故《王制》言“八州八伯”,而《曲礼》言州长日牧。王者天下所归往,伯则诸侯之长。凡并时尊无与敌者,则谓之王。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者,则谓之伯。然所谓王者,非真普天之下,尊无二上,亦就一区域之内言之,故春秋时吴、楚等国皆称王以其所王之区,本非周室号令所及也。参看《先秦史》第九章第二节楚熊渠、熊通事。徐偃王亦称王。

《毂梁》哀公十三年,与昊辞尊称而居卑称,以令乎诸侯,以尊天子,即谓去王而称子也。然此特在中国,在江东未必如是。越之亡也,《史记》言其诸族子或为王,或为君,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为王而仍可服朝于人,即因其各居一区也。伯之始,似系就一区之内,分为九州,中由天子自治,是为县内,其外更分为八区,各委一人治之。尧、舜时封域,实不过今山东一隅,其时已有九州之制。已见《先秦史》第十章第二节。故《尚书大传》即有所谓八伯。见《先秦史》第七章第四节。其后疆域式廓,而此制不废,则其所治者,侔于《禹贡》之一州矣。召康公命齐大公,见《左氏》僖公四年。周命楚成王、见《先秦史》第九章第二节。秦穆公见《先秦史》第九章第四节。皆如此。此即《王制》所谓八州八伯,亦即《曲礼》所谓九州之长者。又周初声教所及既广,天子一人治理难及,于是有周、召分陕之制,见《公羊》隐公五年。后拟制者亦沿之,则《王制》所谓“分天下以为左右日二伯”,《曲礼》所谓“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者也。《史记·五帝本纪》言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疑亦附会此制以立说。《王制》又日:“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此则依附周初使管叔、蔡叔、霍叔监殷之事者也。周、召二公,世为王室卿士,二伯分陕之制,可谓仍存,特不克举其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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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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