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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的新思路(5)

大国战略 作者:唐晋


     发展社会赋权交易的机制设计

  以下,本文以问答的形式提出一种社会赋权交易机制的原理性设计,并对这些机制设计背后的理念和部分学理做简要说明,以便吸引更多人对这一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索,透彻地阐释赋权交易的机理,把赋权交易的机制设计提升到可应用、可操作的水平。

  1.什么是社会赋权交易?社会赋权交易的主体是谁?

  社会赋权交易,是一种公共资源分租权的交易。从学理和法理的角度来看,因为涉及的是公共资源而不是私人资源的分租权,所以社会赋权交易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不是个人和私人机构,而是政府。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我认为社会赋权交易的政府主体应该是县级政府。这首先是因为中国财政分灶吃饭的基本单元是县,目前许多社会福利都是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历史上,县也是中国地方治理最稳定的单元,是全面整合政府和民间,城市和农村各种资源的基本治理单元。

  中国改革的历史表明,县级政权对于本县农民的社会赋权和市场赋权安排,有非常大的自主权和裁量权,因为中国的现实是对农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存在统一的行政和法律规范。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分配以及农村企业所有制结构都存在着极其明显的地域差异。在统一的等级政治秩序下,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和财政利益,对农民的市场和社会赋权实行不同的安排,是中国能够实行地方分权的改革策略最根本的制度原因,也是地方之间能够在经济竞争中推动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换句话说,中国改革以来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即中国公民的赋权,其中包括一部分市场赋权,如土地权利是在县一级界定的,而农民的社会赋权更是以县为单位来界定的。

  2.何种社会赋权可以交易?何种社会赋权应该先进行交易?

  原则上,凡能够提高公共资源效率,改善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赋权交换,都是合理的,但是,这里有法理正当性的问题,有政治和技术可行性的问题,还有社会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

  关于交易正当性问题,中国的情况是,中央政府在赋予社会赋权交易正当性方面,比民主国家有更大的权威性。这是因为,在民主自治的社会,社会赋权交易的政治成本高,经济收益相对较小,而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 当然,中国的现实是一把双刃剑,里面既有机会,也有风险,但我认为中国别无选择,只有努力地发挥中央政府权威的积极因素,自觉地克服其消极因素。对这个问题,后面将作进一步的讨论。

  从政治和技术可行性以及从社会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考虑,中国目前很快就可以而且应该进行的社会赋权交易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理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严重的资源滥用及其深层原因。过去的20年,中国城市化进入了高潮。由于没有土地私有和地方自治的约束,也没有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机制,中国的城市化出现了对土地资源和劳动资源的严重滥用,对中国未来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深远影响。

  土地资源滥用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成本太低,收益却极高。劳动力滥用的道理也很简单,不仅仅是因为农村劳动力十分廉价,更重要的是,雇主以及打工所在地政府对工人未来的社会福利,包括子女的社会福利基本不负责任,就像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样。而那些输出劳动力的地方政府,事实上也没有责任和能力来保护和保障这些输出劳工的利益。这样一来,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中国的农民工体制使得农村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投资;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补偿和投资出现了搭便车问题,在宏观上导致对数亿农民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严重不足,留下极大隐患。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赋权交易可以纠正对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市场后患无穷的扭曲呢?恰恰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用指标的交易和出卖户口和退休金权利的交易,给我们以极大启示。

  我认为,中国应该尽快展开两种指标的交易,一个是农地征用指标的交易,另外一个是引入外地劳工指标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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