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经济改革的新思路(8)

大国战略 作者:唐晋


     当然,土地征用指标是否应该全部拍卖,土地征用指标交易是否只允许中央拍卖一种形式,还是也允许地方相互交换,或者在省或大区一级进行二次拍卖,这些都是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毕竟我国在现实中已经形成了财政高度分权的格局。地方是否也应该拥有一定的土地所有权,财政体制是否应该继续维持单一制,是今后必须面对的问题。

  至于输入外地劳工指标交易的定价,显然不能用拍卖机制,而只能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分散交易来定价。这是基于中国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是高度地方化的,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公共服务的成本,也是地方化的。因此,中国的劳动力可以视为是地方所有的。不过,地方之间的劳工输出指标交易,不可能自动地达到理想的均衡水平,因为有很多因素制约着这个市场成为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对于交易的均衡水平以及劳动力的流向可以通过定向补贴发挥重大影响,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单纯的财税改革,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比如,中央希望沿海多吸收一些农民工,就可以补贴沿海地方政府购买更多的劳动输入指标,如果中央希望内地能够吸收更多的资本,而较少输出劳动,就可以对沿海输入农民工的指标征税,抬高其输入劳动力的成本,从而鼓励资本向内地转移。目前一些学者关于中国已经过度城镇化的警告非常值得关注。对劳动力输入指标的交易进行干预,就使得中央政府获得一种重要的手段来干预城镇化的发展,针对特定地区和城市进行调整,诱导产业和城市在空间的布局。

  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过程和均衡过程,与单纯的自上而下的财税改革过程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这个过程不仅在纵向引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谈判,更能够在横向推动地方政府之间大量的沟通与合作,在提供要素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为改革提供了多赢的博弈机制。单纯的自上而下的财税改革面临的一个巨大风险,就是导致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多输的博弈格局。目前这种苗头已经显现。中央为了熨平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不合理差距,选择了削低发达地区官员工资水平和抬高欠发达地区官员工资的思路。这样做看似有理,实际上后果严重。在同一地区内,同样级别的公务员,不应该因为所在单位的肥瘦而出现工资差别,这是有道理的,但是,把这个道理扩大到地区之间,就有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助长公务员对上负责而不是对百姓负责。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本质上应该由当地人民来决定,应该与当地人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存在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地区收入差别极大的情况下,拉平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激励欠发达地区的官员尤为不利,对于发展地方的民主自治更不利。

  本文提出的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均衡机制,有利于把每一个县的官员和老百姓都结合成为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虽然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但是社会赋权交易的定价和均衡机制如果设计合理,就可以纠正对要素价格的扭曲,从而为各地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深化区域之间的合作,实现更协调的区域发展提供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

  如果中央干预得当,并通过深化政治和司法制度改革来稳定经济主体的预期,地方政府之间的多边交往,将会推动社会赋权交易形成高级的均衡机制——发展多边的区域经济合作体。这些区域合作体在资本和劳动力流动,财税、社保以及公共服务方面可以实现不同方式的互惠和资源共享,建立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地域联盟,以提高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并优化地方之间产业协同和空间的布局。

  在政治方面,地域合作与竞争不断深化的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对地方的民主自治产生强大的内生要求。地方政府以什么价格输入和输出劳动力,以什么价格转入和转出户口,与什么地方组织共同劳动市场,组织社保联盟,引进和输出什么样的产业,这些决策都直接关系到本地人的长期福利,从而诱发参与本地公共决策的强烈要求。

  经济改革新思路的理念

  以上提出的经济改革新思路,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核心理念,这个理念与现存的各种理念,尤其是主流理念存在着什么区别?

  经济改革新思路的基本理念,就是明确中国公民社会赋权的界定以县为基本单元,要优先实现中国人同县同权,彻底扬弃几十年来以城乡和工作单位为界,来界定中国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原则。这个理念不仅体现了现代社会权利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现代社会权利界定的另外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社会赋权必须有唯一的地域边界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许多人就没有了“归属”,劳动价格就会遭到扭曲,整个社会的权利体系界定就会出现混乱。自治性社会的优越性,就在于这个问题总可以自动得到解决。当一个人加入一个新的自治体时,他就自动地放弃了原来的自治体的社会赋权,而开始享有新自治体的社会赋权。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一方面中国实行了高度的财政分权,但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不是一个自治社会,因此,劳动力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对中国权利体系的稳定带来极其严峻的挑战,而现在许多的改革思路,包括中央的财税改革思路,事实上都回避了这个困难的问题。

  为什么迄今为止,尽管出现了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和人口的大规模迁徙,中国的赋权体系尚能够支持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什么中国不能立即取消社会赋权的地域性界定,现在就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赋权?要理解这些问题,就必须理解中国改革以前形成的赋权体系,理解这个赋权体系与中国经济奇迹的关系。

  如何来描述和概括改革前中国的赋权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概念和理论,但中国在改革前是一个“单位社会”的说法,已经逐渐得到海内外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当代中国赋权体系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尤其是在农村强制性的合作化高潮中,形成了“政社合一”的理念,也就是把行政单位与经济实体合二为一。从那时开始,每个人都被固定在一个单位里面,每个人的经济和社会赋权,是以单位的边界来界定的。不过,改革前中国权利体系的完成,还是在“大跃进”失败之后。当时严峻的大饥荒迫使中国必须严格而明确地界定每一个人的社会赋权,以便严密地执行食品配给制度和各种短缺物品的配给制度。人的流动自由从此受到了空前制度化的约束,而每一个人的福利,尤其是每一个农民的福利,就和他所在的单位直接相关了。

  中国之所以在大饥荒后逐渐形成这样一个极其独特的赋权系统,与毛泽东巨大的权威和个人偏好有很大关系。因此,大饥荒以后许多当时看起来是临时性的安排,比如城市户口的严格管制,对调动工作的严格管制,在经历了“四清”,尤其是经历了“文革”之后,逐渐固化成为一个大家都习以为常的、城乡分割、单位分割的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存在的独特性就在于,它不需要像苏联那样强有力的中央官僚集团来协调,更不需要严格的司法体系。尽管那个时代中国的政治气候和经济政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但是,中国社会依靠一个统一的金字塔结构来界定每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稳定每一个人的行为预期。每个人在这个统一的金字塔中有唯一确定的单位,不能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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