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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概况(1)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美国反托拉斯法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由几部法律组成的。最早的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而后是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后来美国又对这几部法律修修补补,陆陆续续地制定了其他几部法律,如《鲁宾逊 帕特曼法》(The Robinson Patman Act)、《赛勒 凯弗维尔法》(The Celle Kefauver Act)、《哈特 斯考特 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The Hart Scott 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等。这些法律,或者针对企业通过合同等行为联合起来排斥正常竞争,或者针对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单方面排斥市场竞争,或者二者兼有。除了这些专门的反托拉斯法律,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涉及反托拉斯问题,例如1918年通过的外贸领域的《韦伯 鲍默林法》(The Webb Pomerene Act)等。

因此,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称呼,它试图通过防止垄断、惩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卡特尔)等手段来控制企业的经济势力,目的是使市场始终保持生机勃勃的竞争环境。

本章的目的是为从来没有接触过反托拉斯法或对美国反托拉斯法了解较少的读者描述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个轮廓性的框架,回答一般读者最关心,也是最基本的问题:美国反托拉斯法到底是干什么的?美国反托拉斯法都包括哪些法律?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哪些行为?

 

第一节 《谢尔曼法》的制定:一个反托拉斯法故事的开端

 

反托拉斯法,这个让中国人听起来新鲜、陌生又有些头痛的法律,在美国却是有些年头了。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制定于1890年,距离现在已经百年有余。尽管《谢尔曼法》并不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但却是影响最大的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托拉斯法。所以它几乎被公认为现代反托拉斯法律的鼻祖。为什么美国人制定了这么一部奇怪的法律?让我们从头说起。

19世纪中叶以后,为了开发西部地区,美国资产阶级大力修筑铁路。到1850年的时候,美国铁路网之长已居世界首位。于是铁路系统的大公司迅速发展起来。铁路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钢铁、煤炭等重工业的发展,促使这类公司的规模也很快得到扩大。随着生产和资本的进一步积聚与集中,美国社会开始出现垄断组织。起初,在钢铁、煤炭、缫丝等行业,形成了一种叫做“联营”的以商定价格为中心的卡特尔。但卡特尔违反从英国继承来的习惯法,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它是不稳定的,不能带来支配市场的实效,因而垄断组织的形式很快发展到主要是托拉斯。

最初的托拉斯是两家或更多公司的股东把他们控制的一部分股票存入作为受托人的托拉斯,以换得信托证书,受托者行使股份的议决权,支配各公司的事务,接受红利分配,并把这些红利分配给信托证书持有人,所以托拉斯是股票所有者的一种实际联合。后来,托拉斯成了美国垄断现象的代名词,因此,凡是反对反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的法律在美国都叫反托拉斯法。这就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名称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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