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执行(1)

穿行于规则之间 作者:王长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管辖权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你在美国有资产,或者还想与美国人做生意,你就要把美国反托拉斯法当回事。这时,相信几个问题已经悄然浮现在你的脑海里:美国反托拉斯法是通过什么方式执行的?当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时候,企业通常面临什么样的惩罚,将遭受什么样的损失?显然,弄明白这个问题,是你正确决策的关键环节之一。

按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的主体,可以将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的执行体制分为三种:公共执行、“准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所谓公共执行和“准公共”执行是指由政府机构为主导的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是指由受影响企业或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体制。

 

第一节

公共执行的机构和程序

 

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公共执行大部分掌握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手里。司法部设立了一个反托拉斯局(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司《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执行工作。从性质上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由威尔逊政府推动成立的,其法律依据是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任期7年。总统任命委员会成员,但要经过参议院的确认。联邦贸易委员会性质上属于独立管制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它是作为一个能宣布自己裁决的准司法机构行使职权的。之所以称为“准”司法机构,是因为它虽然有裁决权,但权力内容十分有限,这一点我们要在下文详细介绍。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执行所有的联邦反托拉斯法律。

由于历史和法律解释的原因,两个机构的权力存在重叠。但两个机构已经发展了一套程序,以便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提起诉讼之前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发现双方都在处理同一桩案件,则两个机构将进行协商,根据各自的专长、经验、人手等因素,决定由哪个机构处理。但如果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则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专属处理,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并不会导致刑事诉讼,但违反《谢尔曼法》则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违反《罗宾逊 帕特曼法》的价格歧视条款也会引发刑事诉讼。

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调查权和案件选定程序是类似的。但是,一旦决定启动起诉案件,两个机构的程序就迥然不同。反托拉斯局在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其程序遵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以自己的名义对案件作出裁决。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执法程序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执行活动是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及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调查可能由于企业或个人的控诉,也可能由于反托拉斯局自己得到的信息。调查的最初阶段只根据公开的信息,如果获得了一些证据,则开始正式的调查。在正式调查阶段,可以向有关个人提出问题,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如果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国外,司法部主要采取非正式协商以及与所涉及公司达成协议的方式收集证据。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情况,反托拉斯局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或者决定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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