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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 03

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韦伯大师的分析是准确的。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它与新教伦理有内在的亲和关系,即欧洲宗教改革后新教伦理中的“资本主义精神”。那些不把获利当作人生幸福的手段,而是作为人生目的的人,才称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虽然这是我们的文化特性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却是市场经济一条首要的伦理原则。

实际生活中,不论企业家是不是信上帝,他都是承担最大责任的人。一个简单的事例就可以说明:为什么有的公司老板在巨额亏损后会跳楼自杀,除了背负重债难以清偿的原因外,还在于他无法面对股东,不惜以死来证明他是一个决不逃避责任的人。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企业家的大脑中也植下那种韦伯式的市场伦理精神,他们就不会选择跳楼了,而是重整旗鼓再来,因为那是对上帝负责的表现。

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中,公众因长期受“政府崇拜”文化的浸染,对企业家的批评往往大于对他们的尊敬。比如,当居民日常消费品物价指数上升的时候,舆论大都批评企业“哄抬物价”,呼吁其承担起社会责任。其实控制通胀并非企业的责任,而是政府宏观政策须承担的责任。而当危机的飓风刮来、公司不得不裁员的时候,又有人提出企业应顾全大局,减少裁员,以维护社会稳定。这又搞错了,保证居民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搞市场经济快20年了,连这个基本常识也没弄清楚。

弗里德曼说:“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为股东赚钱”。企业只是企业,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是中央银行,它的经营目标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为股东赚钱才是它的首要责任。应该警惕的,恰恰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低能和失职,以及那些长期拥有特权的国有大公司。

只要我们的经济还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运行,就得遵行工商文明的规则。中国的民营公司,特别是占比达到99%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其发展环境就必须得到根本改善,因为只有它们才是名副其实的公司、我国经济未来发展活力之所在。相比之下,那些巨无霸的国有公司即使再赚钱、上市再成功,在其背后看到的也只是政府之手、行政特权和行业垄断,而看不到任何激发个人创业的机制,也看不到作为一家公司所应蕴含的那种真正属于市场的伟岸力量。

如上,平等、民主、法治、合作、敬业、信用、创新、责任诸因素合在一起,便构成了“工商文明”的整体。一个社会里,有了秉持工商文明精神的一批人,它的内部就会自然而然地生长出如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成熟的公民社会,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当然,公司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公司也是一种权力,也会出错甚至造孽,这些问题在当代社会中有不同的表现,如“掠食性的金融”、“受控制的竞争”、“收购民主制度”等,已有学者专门研究此类问题,可以读读戴维·C·科顿的《当公司统治世界》,他会告诉你。不过,对于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刚刚上道的我们来说,补课比批判更重要。

原载《读书》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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