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2)

问佛-观心 作者:李叔同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复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复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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