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3)

周辅成文集 作者:周辅成


但是,人类禀赋此社会本能,而在社会中往来,如此即算道德么?克鲁泡特金答复说,这是不可能的。因这只能解释人类何以必须联合起来,而不能解释什么叫做道德。于是克氏告诉我们,原来这只是初步的道德,换言之,即互助的事实,只能说是日常生活的必须条件,或曰道德的必须条件,但其本身却不能算道德。因为人被称为有道德,必在互助之意义上有所加。于是我们恍然大悟人类之履行互助时,在互助意义上又加了一个正义与公平的概念。因为有正义,乃有相互敬重使大家平安的意义,自来伦理学者,从古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至近代之斯宾塞等,大多均以此正义为道德之评判。他们对于正义起源之解说虽各别,但其用以评判善恶之标准则一。不过,克氏还不认此种公平的概念即可构成道德。何以故?因言正义,必以平等为基,即平等的意义所发生的正义,乃是消极的而非积极的。从互助而到正义,诚然是进一步,但问题还有,即反对正义虽然可曰不道德,但维持正义不一定就全是道德。比如街市农村之商人农人,他们遵守着法律或信用而待遇邻人,他们上粮上税以维持政府,盼政府以治理人民,这些无一而非为着公平与正义之缘故。但是何以都不称为道德而只算是“仅尽其职司”呢?原来因社会上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间,还有一种比正义更高的概念,此概念即是指人理想着一种更利他,更美好的理想,而急求以身行之,但不求报酬之义。盖唯有表示此积极行为的人,而后我们乃呼之曰道德。我们平常所谓一件行为而曰道德的,殆即指此行为利他而舍己的缘故。我们很可见维持信用的不叫曰道德,但为着他人一件信用问题的争执而抱不平而牺牲自己,则我们必称此人是有道德的人。凡为自己父母妻友而忧伤,这不算是道德的行为;但为着邻人之悲苦而忧伤,则我们不能不说此人有道德。克鲁泡特金学说证明在此,我们的确要说这是他的大贡献。

至于我们以之与其他自然主义派伦理学者相比较,他的确比他们更精进一步。因他守着功利主义之“最大多数之最大量幸福”,并附和着斯宾塞之“利他利己的分别,极不正确”,他无论如何可包括功利主义。因为依斯克二氏意见,以为利己利他,自生活之开始,即互相倚赖,世间无纯粹之利他主义,反之也无纯粹的利己主义。所以他们两人都主张与其谓道德之标准在利他,毋宁曰道德之标准在使社会习惯之发达、及使狭隘的个人习惯之消失。这不能不说是功利主义之进一步。顾克氏不以此进一步为足,于是又向前而执着居友的自己牺牲的概念,以反对斯宾塞正义说的不彻底,以为人类之道德,一天一天地进步,决不只仅在于正义的维持,还有我们的优美的精神能力在其中发达。此精神能力为何?即是居友所谓为生命第一条件的“自己牺牲”。但克氏仍不以居友之解释为满意,因第一,克氏以为居友那般认道德是无义务的,实有点过激或用名词不当。因义务是有的,不过是起源于社会本能或Solidarity,而非神秘的先天的。第二,居友并不曾有意来展开道德之一切基础。所以克氏于此便自立门户而另造一种新的科学道德体系出来。这个系统,的确有发现。所以我要说这是他集自然主义的大成。

我们从克氏学说中可找出的要点有五,这五点实在可以代表一切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精神:

(一)不承认道德的形而上解释,可以满足吾人,反转来,科学前进,倒可以把道德问题解答清楚。

(二)把道德拿来根据客观事实以求解决,从纵的历史方面可见道德是进步的,一天一天地道德标准在扩大中;从横的自然方面可知自然界的道德概念,乃是人类幸福的必需,也是社会赖以得存在和进步的主要条件。

(三)道德既是包括人类全体的;所以言道德不能离社会,必要在社会或文化中乃可发展道德。

(四)道德目的,乃是求人类幸福或快乐之大量满足而已。所以社会所认为不道德的事情,总是因为其反乎他人幸福的缘故。

(五)道德既是为全体、为幸福,则是我们万难找出什么“自由”“上帝”“不朽”的观念,至多只能说是相对的或假定的而已。老实说自然主义者从来就不喜欢用这一套名词。

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结论既是如此,我们于此不能不给予批评。

我的意见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即感着伦理上之自然主义只觉其尚未入正题之大门。把道德放在因果现象内,而不作为是价值论上的评价问题。

何以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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