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部分(3)

I:无辜 作者:(美)苏·格拉夫顿


沃伊特停顿了好一会儿才回想起自己刚才说到了哪里。“我们的婚姻维持了四年……双方都是第二次结婚。我们的女儿谢尔比今年十岁,就读于寄宿学校。伊莎贝拉被杀的时候她只有四岁。我和伊莎贝拉之间的确有些问题……不过现在回想起来那些问题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她很快就迷上了巴尼。我们离婚一个月后,他们就结婚了。我很清楚巴尼看中的只是她的财产。除了迟钝的伊莎贝拉,人人都看得出这一点。我说这话并不是想贬低她,我真的很爱她。但只要那种男人一在她的身边出现,她便会马上昏了头。伊莎贝拉既聪明又有天赋,可有时就是没有常识,别人对她说两句甜言蜜语,她便完全没有主见了。你可能也对这类感情上总想依赖别人、不顾自尊的女人有所了解吧。她是个艺术家,当年我十分仰慕她的艺术才华。她以这种方式告别人世,我实在很难接受……”

我没有理会他对亡妻的性格分析。他对女性的看法令我十分不快。我猜,这个故事他可能已经叙述许多次了,因为他在讲述的时候语调非常平淡,不带丝毫感情。他所描绘的事仿佛与主人公已经没有任何关联,而完全出自他的想象。我的目光游移到劳尼办公桌上那一摞厚厚的马尼拉纸文件袋上,我看见文件袋的腰封上写着“沃伊特/巴尼”的字样。墙边还放着两个纸板箱,从上面的标签来看,里面放置的也是这个案件的卷宗。沃伊特讲述的每一件事也许都已经记录在了这些卷宗里,文件里列出的应该只是些事实,而去掉了他那些添油加醋的描绘。我突然产生了种怪异的感觉——他说的也许是事实,但未必可信。有些家伙和他一样,简单的事情从他们嘴里说出来,就不像是真的了。他继续唠叨了一会儿,说得既快又连贯,完全没给我插嘴的机会。我不知道之前劳尼听过多少遍这个故事,我注意到他和我一样,几乎也快崩溃了。在肯内斯·沃伊特说个没完的这段时间里,劳尼拿起一支铅笔用手指转了起来,不断地用笔尖和另一端的橡皮头拍打着手中的拍纸簿。我把注意力又集中在肯·沃伊特身上。

“那家伙是怎样脱罪的?”我抓住他喘气的机会问了一句。

劳尼插话进来,他显然已对沃伊特的陈述失去了耐心,希望能一针见血地说出问题的核心。“公诉人是丁克·乔丹。上帝啊,怎么会让我们摊上这么个死脑筋的法官。他的确算得上能干,但完全不懂腾挪的技巧。他也许认为只要能揭开事情的真相,官司就稳赢了。”劳尼哼了一声,嘲笑法官那种天真的想法,“所以我们现在只能在民事法庭上以意外致死罪起诉戴维·巴尼那个狗杂种了。我恨那家伙,打心眼里恨他。当他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无罪的时候,我告诉肯,最好穿上钉鞋跳到那杂种身上狠狠踩几脚。我本不该这么说的。我们原本已经在民事法庭上申请到了传票,但肯却不想再坚持下去了。”

沃伊特不安地皱了皱眉。“朗①,你是对的,我现在明白了。但你也应该知道我的情况。我妻子弗朗西丝卡不愿意重启调查。那样做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对我来说更是如此。我实在处理不了这些。”

①朗(Lon),即劳尼(Lonnie)的昵称。

劳尼瞥了沃伊特一眼,他才不关心别人到底想不想调查呢!劳尼可是靠调查赚钱的,沃伊特只管跟在他身后就行了。“好啦,好啦,别再埋怨了,一切都过去了。巴尼足足用了一年的时间才逃脱那些指控。现在肯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巴尼挥霍伊莎贝拉的财产。我想那笔钱应该还剩不少,如果我们能在民事法庭上指证巴尼,其中的大部分财产就会判归肯的女儿谢尔比。不过肯全家已经到了忍受的极限了,因此来找我帮忙。而巴尼的律师,那个叫福斯的家伙却借口证据不足要求免于立案。我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当场跑到法庭中央跳起踢踏舞来。法官否决了福斯的请求,不过他也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他对我的举动很不满意。

“现在,戴维·巴尼和他的混账律师想尽各种方法把审判往后拖,他们还一个劲地和我们讨价还价。我们重新检查了一遍所有的证据。你想,既然他已经在刑事法庭上免于刑罚,那现在他在民事法庭上说什么又有什么关系?①但他仍然拒不开口,依然非常谨慎,因为他清楚,人就是他杀的。哦,来看看文件上的这一节,肯有个朋友曾向我们揭发……他曾和戴维·巴尼在一个号子里关过。这位伙计一直关注着案子的进展,他总会准时出席审判,只是为了看看法庭上到底发生了些什么。后来他告诉我们,当他还在牢里的时候,巴尼在一次审判后曾向他坦承自己就是凶手。不过线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这正是我想让你参与调查的原因。”

“调查这件陈年旧事有什么用呢?”我问,“别忘了,戴维·巴尼再也不会为此而被判一级谋杀了。”

“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把这案子转到民事法庭。他明白在民事法庭上会受到我们更猛烈的攻击,所以一直想摆脱我们的纠缠,想尽一切办法拖延诉讼的进行。我们曾经提出过一项动议,他有三十天的时间可以作出回应。结果他的律师——那个滑头——直到第二十九天才提出抗辩。只要有办法能把审判向后拖,他们就一定会把这法子用上。

“我们起初想引用他在刑事法庭上的证言,没想到他却搬出了《宪法第五修正案》②来阻挠。因此我们干脆让他坐上证人席,强迫他作为证人作证。法官命令他据实以告,因为证人并不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我们认为这样一来就万无一失了,他必须在法庭上说出真相。不出我们所料,他果然想引用第五修正案。我们本想用藐视法庭的罪名来对付他。没想到这个时候,我们自己也遇到了“五年期”的法律壁垒①——”

①美国法律规定一旦在刑事法庭上被免于起诉,以后便不能因相同事由再提起诉讼。

②《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罪犯不能被强迫做出不利于己的证词,也不应为一项罪名而被审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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