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03

光有爱还不够:帮助孩子构建自我 作者:(法)克洛德·阿尔莫


父母之爱与“一般意义上的”爱的区别

然而,这种在一起时感到的快乐和幸福是否足以定义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呢?答案是否定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并不局限于温暖与温情中彼此给予的快乐,并且它不能只用感情的字眼来定义。因为名符其实的父母之爱必须伴有要完成一项任务的意识,它正是在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爱区别开来。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履行对自己孩子的义务,即弗朗索瓦兹·多尔多所称且言之不差的“教育义务”。

声称爱孩子,但却没有为他制订任何人生计划,不教给他人情世故和处世之道,不支持他的学业,既不关心他的社会生活也不关心他的感受,这种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所谓爱孩子,其实只是在表达一种感情而已,这种感情可能并不比另外一种感情更让人看不起,然而它与主人对他所养小狗的感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主人饲养它、爱抚它,但对它没有任何特别的义务。主人可以决定是否“教育”或者说驯养他的狗。但是他做不做这件事对狗来说都无关紧要,因为狗根本不需要人为它做什么便能自己生存。不管怎样,它都能生存下去: 本能使然……但是对孩子来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我们知道,孩子不能在没有成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构建自己的生活。

另外,在一起感到快乐远远不能够描述父母与孩子关系的特征,因为所有的父母都清楚,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会发生许多变故。在这些时候父母必须做出一些举动,它们暂时会使大家都感到不快,但却是非做不可的。比如父母会给孩子提出一些限制,但是这样做必定会使孩子感到痛苦。这种痛苦会很深,尤其因为孩子一般会把父亲或母亲的坚决态度理解为一种不爱他的表现(至少在他没有理解事情的意义时)。因此这个时候,孩子不快乐,父母同样不会快乐,他们必须在孩子面前坚持到底,并忍受自己知道无法避免的一种痛苦。

因此,前两种对一般意义上的爱进行衡量的标准(感情,以及在一起感到快乐)远不能使人认识到父母之爱的性质。那么第三个标准,即占有又如何呢?在这一点上也必须区别对待。与人们可能认为的恰恰相反,任何占有的思想,在父母与孩子关系中并不总是属于要被排除的东西。

● 对孩子来说,感到父母是属于他的,他们就是“他的”父母,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他有很多兄弟姐妹,与他们共同拥有父母,他甚至需要确认(这是弗朗索瓦兹·多尔多经常强调的一点): 尽管父母是大家共有的,但是他们仍然是“他自己一个人的”父母。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孩子得到这种确认,弗朗索瓦兹·多尔多建议人们把每个孩子与“他自己的”父母的合影放在壁炉上。父母属于自己的这种思想是孩子个性化的基础。知道有“属于自己的”父母,他才有可能感到“他”作为一个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特生命的存在,并据此确信拥有自己的独特身份。

同样,坚信他“属于”自己的父母:“我是他们的孩子”,这也会给他一种安全感:“如果我是他们的孩子,这就意味着是他们为我量身定做的。”这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尤其相对于那些可以被请来监护或照顾他的大人(不是他的父母)。假如孩子没有这种对自己父母的归属感,当他确认父母把自己托付给这些大人,自己从此“属于他们”时,他会产生被抛弃的感觉。

● 反过来,对父母来说,对孩子的占有感也是很重要的。意识到这个孩子正是他们的孩子以及他们就是这个孩子的父母,这能使他们心安理得地当好父母。在接诊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父母,他们因为没有被自己的父母“允许”沿袭这一角色,所以言行举止都不到位,仿佛孩子不属于他们。他们感到自己没有任何权力去管孩子,而且认为无论是谁都会比他们考虑得更周到、知道得更多、做得更好,看其在生活中的表现,仿佛任何人都能代替他们作决定。这对孩子来说是可怕的(他失去了安全依靠),对父母来说也是一种悲剧,他们如同被剥夺了做父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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