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效力(3)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文书提示

刘大山、刘玉伟和刘玉玲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用以证明三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刘玉伟和刘玉玲中的一人与刘大山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收养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证明,也可以是法院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用以证明二人之间不是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关于血亲关系的医学鉴定结论等,用以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

案件展望

如果刘玉伟和刘玉玲提供了上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顺利地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二人可以结为合法夫妻。

核心法词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这些收养关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收养关系: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以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以下的直接晚辈)。在过去,将母系或女系的直系血亲称为外亲,撇开不算,而现在不论父系或母系,子系或女系,均认为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可以分为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前者例如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关系,后者例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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