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效力(8)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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