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效力(28)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核心法词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指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后者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和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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