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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36)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法律讲解

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3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晚婚对控制人口数量的作用:一是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二是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晚婚是实行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工作和劳动,为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牢固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口素质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但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是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或者配合提供户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我国法律仅仅是提倡鼓励晚婚,并非要求强制晚婚,只有法定婚龄才具有强制性。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力。所以,陈刚完全有理由要求其所在单位配合其进行结婚登记,为其出具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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