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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明代九成的商业税进了谁的口袋(9)

白银帝国:翻翻明朝的老账 作者:李连利


第三类是抽分(特别商品税,工部征收),即对木料、竹子、麻、桐油、铁、煤、木炭、钉子、铜线等制造船只等交通工具所用的物品进行征税。收税站一般在北京、南京、淮安、正定、兰州、广宁、荆州、太平、芜湖、杭州等地。除了北京有四个收税站外,其他地区都是一个。

第四类是货物堆放许可税(门摊税,对货主征收):货栈、货摊每三个月缴纳一次许可税,征收方式是由该地行业协会中的头面人物(会长)收缴后交给地方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税收机关人员、征收种类越来越多。每个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多达上百名,如果加上相应的保安队伍,每个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多达数百人。征税的品种,包括奢侈品(如丝织品、高级瓷器)、进口商品(香料等)、日常用品(草鞋、手绢、西瓜、大葱等我们今天常见的东西),多达两千种。对这些商品都作了细致的税收规定。例如:

药材每斤、白小碗每十五个,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二百文;荔枝、圆眼、冬笋、松子、桐油、柏油、黑砂糖、蜂蜜每斤,腊胭脂每两,土粉、土硝、硷、松香、墨煤、麻、肥皂末香槐花、胶枣、鸡头、螃蟹、蛤蜊每十斤,干兔、鸡、鸭每只,白茶盅每六个,甘蔗、藕每十根,竹箸每一百双,竹扫帚每十把,蒲席每领,杂毛小皮每张,毡、帽每个,草鞋每十双,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百七十文。

明朝初期,朱元璋要求不对日常生活用品征税(丧葬用物及舟车丝帛之类免税,又蔬果饮食畜牧诸物免税),到了中后期几乎对所有东西都征税。很显然,税收对民众生活的负面影响很大。再加上明朝施行政府官员低薪制度,特别是吏役没有薪水,这种制度的负面作用比我们今天某些行业的“低底薪高提成”更甚。

由于税收的多少与吏役的收入挂钩,因此,他们在积极征税的同时,必然勒索克扣,甚至对一些战略物资强行征税。明政府不得不在1469年规定:对于执行政府任务的运粮、运物资的漕运军船不得征收船钞。起初,吏役们还不敢明目张胆地对漕粮等征税,只是对漕运粮船上的船员所带的自备粮草、燃料征税。但其后,随着吏治的腐败,吏役们的胆子也越来越大。

明政府对吏役们的所作所为并非没有察觉,也数次明文禁止这种行为,然而,基层政府的运作要靠他们,而他们不征税就没有收入来源,那他们的积极性从何而来?所以,最终还是老样子,役吏们仍然无法无天,商业税征收的地点越来越多,直到明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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