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冯友兰追问人生》功利(9)

冯友兰追问人生 作者:冯友兰


这一派底哲学家,对于自然,似乎是过于乐观。所谓自然底调和,事实上是没有底,即有亦不能如是底完全。不过,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弥补之。另一派底哲学家以为,所谓“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在社会中始有底。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会组织的时候,人都无限制地各为其私。人人无限制地各为其私的结果,是普遍底争夺混乱。在普遍底争夺混乱中,人是不能生存底。幸而人虽不是生来都有道德,但却生来都有理智,他们知道在争夺混乱中,人不能生存。他们知道,人若都无限制底为其私,其结果,至都不能为其私。他们遂共同立了一种“社约”,约定大家对于其为私,都不能超过一个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种规则,以规定这个界限。大家又公共组织了一种机关,以推行这种规则。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底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这一种说法。上所说底“界限”,即荀子所谓“分”。上所说底规则,即法律以及道德上底规则。上所说底组织,即国家社会。照这一种说法,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对于人都是一种必要底恶。人虽不愿有之,但为维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会的组织中,人各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不过这种调和,不是人自然有底,而是人力创造底。

上所说前一派底哲学家,以为人与人之间,有自然底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不但不互相冲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后一派底哲学家,则不以为有此种自然底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则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于互相冲突。在这一点,上所说后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是近于事实底。但他们以为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只是人生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必要底恶,在这一点,他们的说法是错误底。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人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底。对于人生,它们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底恶,而是必要底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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