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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民为先》尊重民权,让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2)

万事民为先 作者:林良旗


在毛泽东亲自指导下,宪法起草工作顺利展开。为便于中央政治局就宪法问题作充分讨论,毛泽东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些参考文件,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法国1946年宪法(可以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1]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站在了时代的高度,不仅借鉴中国历史立宪的经验,参考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立宪的做法,而且注意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一些积极成果。

宪法起草过程中始终体现着科学性原则。起草小组成员深入中国社会认认真真搞调查研究,深刻把握每个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探索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在每个阶段、每部草稿起草后,马上召开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专题讨论会,集思广益,开门立法,从而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当时,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这一条后来被毛泽东抹去了。有人把这视作是毛泽东的谦逊和伟大。1954年6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毛泽东解释道:“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2]

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强调:“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当然,讲原则,还要讲灵活。“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3]

[1]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

[2]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3]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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