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双内控》双内控标志(8)

双内控:危机时代的企业管理模式 作者:孟有军


(1)紧急情况,处理权限明显超出直接上级的能力与资源等。

(2)出现的情形与直接上级有关联时。

(3)直接上级有明显包庇或玩忽职守等情形。

(4)已汇报直接上级,但不及时处理可能会贻失机会。

(5)正确的建议被直接上级拒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首席风险官或合规总监应向监管机构跨级报告:

(1)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2)已报告的合规风险没有得到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的有效处理。

(3)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上报时。

为防止内控报告与处理的混乱,我们提倡“原则上只有一个上级”的方式,在强调“跨级”的同时,要求在非特殊情形下坚持“不越级”的原则。

3.一票否决制,维护合规管理权威性

为从源头上防范合规风险,公司应规定,各级内控管理人员可通过列席会议、内控审查等方式,对公司重大业务事项的决策实行“违规一票否决制”。这里的一票否决并非给了内控部门或内控管理人员什么特殊的权限,而是说在内控部门认为某一事项风险较大或有违规的隐患时,有“叫停”的权力。

内控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合规风险的事项,业务部门若无异议,则应及时整改;如果内控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审查事项发生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业务部门应暂停该业务的进行,两部门分别同时向各自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直至上级管理部门出具明确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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