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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三节 礼(1)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礼”也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它可以指中国古代或现代社会的行为规范条文,也可以指这些条文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实例,或者指一概念。在儒家之前的文献中,它用来指祈求超自然的保护和庇佑的宗教仪式。人们相信,仪式上的牺牲祭品可以影响到神灵的意志(Skaja 1984)。包括庆丰、感恩等在内的很多祭祀仪式只能由天子来执行。不过,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的外延逐渐扩大。比如,它也用来指诸侯的宫廷庆典仪式(Dubs 1966:116)。

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不同的内涵,《论语》都有所涉及。《论语》中的“礼”有时指宗教仪式(《论语·八佾第三》第十七章),有时指有修养的人的举止行为(《论语·颜渊第十二》第一章)。另一个用法则是指老百姓在日常交往中举止得体(《论语·为政第二》第三章)。礼给人一种保守的感觉,部分原因在于它跟古代的行为规范有关。不过,《论语》中礼的运用并不一致:有时候,它显得特别顽固(《论语·八佾第三》第十七章);有时候,它又是可以变通的(《论语·子罕第九》第三章)。

礼的标准可以引导人们在父子(《论语·为政第二》第五章)、君民(《论语·八佾第三》第十八章)、君臣(《论语·八佾第三》第十九章)等各种关系中举止得当。“礼”根据一个人在特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制定出不同的标准以规定得体的行为。这样一来,个体就会熟悉在人际关系中的不同义务和情感。在理想状态之下,不断依礼而行,就会越来越体会到人际关系的价值。此外,礼还具有审美的向度,它把礼仪风度引入了人际交往(《论语·泰伯第八》第二章)。我们还要注意到,《论语·为政第二》第三章包含了反对整齐划一的思想: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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