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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一节 三个基本主题:法、术、势(6)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相传申不害著书两篇,但现已亡佚。我们只能主要通过当时其他思想家的引用来了解他的思想。【顾立雅的著作对申不害的思想进行了最全面的讨论,同时还对与申不害有关的残篇作了分析:Shen Pu*瞙ai:A Chinese Political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阅读这些残篇,我们将体会到申不害对行政管理的理解何等深刻。君主离不开臣下的专业知识技能,但是,承认或公开这种依赖却是危险的。按申不害的描述,君主之位不值得羡慕,那是一个高度异化的位置。君主从根本上依赖臣下,却得披着独立自主、高高在上的面纱。如何保持君主之于臣下的权威是申不害哲学的中心。韩非把“术”作为申不害的关键概念。残篇没有提及“术”;当然,这并不能证明申不害没有谈到“术”,因为留存的残篇只是申不害著述非常少的一部分内容。术,或曰主术是隐密的。公开对臣下的依赖不啻于强化和暴露自己的弱点。然而,在很大程度上,术又是公开的,它实施在刑名之中。这一理论的关注点在于,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也就是说,每位官员的头衔名号必须与其职责相匹配。这当然不是全新的看法。孔子倡导正名;荀子尤其强调君主由制名而确立、推行行为准则的权力。道家对这种费尽心机控制民众的做法深表怀疑,并对日常语言的使用进行了更一般的批判。因此,在这些论争所构成的背景之下,申不害利用头衔名号阐明及设立标准的做法并不新颖。

然而,刑名的新颖之处在于:要运用刑名客观地选拔官员以及评定其岗位绩效。在实践层面,这意味着明确的“工作描述”(Schwartz 1985:338)和基于客观标准的黜陟让君主成为官员唯一的仲裁者。这样一套行政管理制度并不容许以下二者间的不一致:一方面,颁布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君主任意凌驾于整个体制之上。当然,只有在把透明性和职责分明当作制度基础的首要目标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然而,法家的目标乃是君主如何树立权威;从这个角度看,君主自然不应当系缚于体制或规则。

刑名有一个有意思的方法特点,那就是符合君主所决定和颁布的标准。符合之方也见于商鞅的定法:设立标准,用以考核官员的行为。有一套标准,这意味着通过执行客观的评价方法来减少由于主观选择或主观看法所导致的变数。不过,标准本身既取决于君主,自然并不是客观的。法家的符合之方对于法家的事业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旨在消除臣民中存在的异见。执行作为标准的法是为了消灭差异,正如设立作为刑法的法是为了确保行为一致。强制推行这两种法,正是君主驾御数量庞大的臣民的手段。顾立雅认为,“术”与其同音字“数”有关(Creel 1974:125-128)。【显然,“数”在春秋时期是个常用字,可以表示“数目”、“数字”、“若干”、“常常”、“数数”、“数落”(即责备所犯的错误)等(Creel 1974:126)。战国时期,“数”也指技术。但是,这一时期“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并用来专指政治韬略。】他还指出,理解统计学和运用定名之间关联很深:“不仅要知道‘有多少’,更要知道有多少‘什么’。对‘什么’的回答是一个名。名即范畴。”(Creel 197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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