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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二节 法家哲学中的论争(7)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允许民众拥有评判国家事务的独立视角,这无疑是削弱国家。必须禁止那些与效忠君主相左的习俗或传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the dutiful son of the father was a rebellious subject of the ruler.(Han Fei Zi,Chapter 49,trans. Liao,vol. 2:286)】(《韩非子·五蠹》)消除知识最彻底的办法莫过于限制学术。韩非子以冷酷的语调提请君主注意此事: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 in the state of the enlightened sovereign there is no literature written on bamboo slips,but the law is the only teaching;there are no quoted sayings of the early kings,but the magistrates are the only instructors... (Han Fei Zi,Chapter 49,trans. Liao,vol. 2:291)

戴闻达提到,史载秦王见《五蠹》之书而欲与作者游。他认为,秦始皇的焚书部分要归咎于法家哲学:

毫无疑问,正是法家的反文化教义已经让[秦始皇]决定做出招致千秋骂名的举措:公元前213年的焚书。(Duyvendak 1928:126)

治国与人文发展

法家思想在很多方面带有化约主义的特点。它将政治权力问题作为自己的基本关注点,与此同时,它化约掉了对人文、对人的潜在成就的关注。这样一来,民众只是国家权力的工具。他们的基本功能有二:其一,生产粮食;其二,抵抗军事进攻或从事军事扩张。凡是与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冲突的其他追求都遭到禁止。商人的私人财富积累遭到禁止。文化、传统、学术和德性诸方面也遭到禁止。高度重视关系的儒家德性更是法家哲学攻击的主要目标。

与刑法相随,诸如腰斩之类无情的肉刑被发明出来确保民众生活在恐惧之中(Duyvendak 1928:14)。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家人物似乎无一善终,暴死成为他们命运的特征:商鞅被车裂;韩非遭到在秦为相的同学李斯的陷害,被迫自杀于狱中;而李斯本人,由于秦二世(公元前230-前207年)听信宦官赵高(?-前207年)的谗言,被腰斩于市。

或许,法家哲学最糟糕之处在于,法家理论的很多方面在秦国及秦朝,尤其是秦始皇统治期间付诸实践。约稍晚于公元前300年,荀子过秦,述其所闻曰:

他发现那里的百姓头脑简单,老实巴交,畏官吏,乖顺听话。至于官吏,也是兢兢业业地工作,从家宅到官署,从官署径直到家宅,没有任何私人兴趣。荀子说,官民皆有“古风”,没有一点当时的愚昧之气。(Creel 195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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