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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病》谁动了作者转载稿费……(5)

中国社会病 作者:李松


张洪波解释道,合同中经常使用“数字版权”、“电子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这样极易导致双方对数字版权的约定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数字版权纠纷。

“最常见的现象是,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把数字版权给出版社,但出版社却越权授权给数字出版企业,造成事实侵权,还有双重授权问题。手机出版、资源分享平台、数字图书馆等业态仍然存在大量侵权问题。”张洪波说。

“我国在整个数字版权保护上,还没有形成独立而严密的法律架构。”张洪波认为,数字版权保护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目前很多法律法规的条款落后于产业发展,亟待修订完善,对于数字版权和数字出版相关条例的解释仍有待完善。”张洪波说,“在产业政策和版权行政管理方面,我国存在重产业发展、轻版权保护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数字出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方面数字出版需要大量作品;另一方面使用者不知道到哪里去获得授权。而更多的作者在“不明状况”的情况下,宁可把数字版权握在手里。

在文著协和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作家贾平凹是最早联名的作家之一,他向媒体表示:“我的作品在网上很多,从没人给过我稿费,也从未打过招呼。如果有网站与我联系作品的数字版权,我会考虑授权的。”

学者易中天也曾表示:“我不知道啥叫数字版权,是不是在一些合同中我就已经授权给出版社了?不知道。反正我还没拿到数字版权的一分钱,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很多作家对数字版权概念不清,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比如在签订出版合同时,有些出版社也注明拥有数字版权。等书出版后,出版社又将数字版权有偿转让给数字出版企业,而作家仅能拿到纸版书的稿费,数字版权授权后的收益对作者而言,可能仅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张洪波说。

张洪波认为,即使作家发现数字版权被侵犯也很无奈。“作家个人维权不但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还需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强势的数字出版企业来说,作家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人微言轻、各自为战、忍气吞声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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