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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病》成人文化的中国现状(5)

中国社会病 作者:李松


在采访中,许多市民认为,对于成人文化,不能简单地说反对或是支持,成人文化的存在是必然的,但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比如现在社会上有少数人要求开放“红灯区”,这些鼓吹堕落、腐败、滥交等的消极内容,不仅对孩子,即使对成年人也没好处。为此,国家在坚决打击的同时,应该对民众做好疏导与教育工作。另外,一些成人文化在不同的场合存在,性质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把成人文化的内涵以法律的形式更进一步地细化与明朗化。

探索新型管理迫在眉睫

对成人文化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探索新型管理模式迫在眉睫。不少人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或地区成功的经验,对网络、影视、书刊艺术品等进行严格的分级。尽管这样的管理成本比现在“一刀切”要高,但这种管理模式应该是一个发展趋势。

作为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德国在网络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

1997年 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根据《多媒体法》,信息提供者有义务在德国境内不向儿童传播已列入目录的、只可向成人开放的出版物,违反者将受到处罚。信息提供者还应当在其机构内部或外界管理机构指定“年轻人保护官”做监督员,与公众配合,保证未成年人接触不到不适宜的出版物。2002年 6月,针对网络游戏的兴起,德国又通过了新的《青少年保护条例》。新条例规定,电脑游戏也必须像电影和录像片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

在影视剧分级方面,一些国家或是地区的做法有比较成功的范例。在韩国,政府根据影视剧所涉及的暴力及色情的程度,将其细分为“12岁以上可观看”、“15岁以上可观看”和“18岁以上可观看”等级别;在美国,电影实行G、PG、PG?13、R和 NC-17五级制。在中国台湾地区,电视节目分为普通级、辅导级、保护级和限制级。而在中国香港特区,也有 G级节目(家长指引节目)和 M级节目(成年观众节目)的分级制度。

“在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同时,我国应该结合自己的国情,完善成人文化管理体制。”杜立元建议,“首先,应建立《文化管理法》,与现行法律相衔接,形成包括成人文化在内的文化管理体系;其次,加大对成人文化载体分级的力度,建立对影视剧文化产品分级管理体系,比如严禁、禁止、限制、保护、普通等;第三,对成人文化中的非法部分,应采取围堵封杀与疏通引导相结合;第四,提倡政府人性化管理,对人民群众加强人文关怀,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第五,提高政府执法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杜绝出现政府动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肆意侵犯隐私权利的现象。”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法律还没有给成人文化一个严格明确可行的标准之前,最好不要过早地给出以下结论:我们需要成人文化。或者说,在确定成人文化的合法性之前,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在法律法规等制度完备上还要做大量的工作。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制度上的限制,成人文化在中国要合法化尚待时日,而且会有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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