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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现场;伦道夫提出《弗吉尼亚方案》(3)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鲍恩


马萨诸塞四位代表之中,最出色的要算年仅三十三岁的鲁弗斯·金。他是一位律师,在缅因出生,曾任马萨诸塞以及国会的议员。就是他在1787年间提出动议(原案系杰斐逊提出),主张西北疆域应“禁行奴隶制度或强迫劳役”。根据当时人的记载,他“相貌英俊,眼神极富表现力,声音高亢甜美”。而且,“看来天生就是一位绅士,并进一步发扬了上天赐予的天赋”。不过如果他愿意的话,也会出言不逊,毫不客气。他尤其擅长揭露敌方论点的破绽。

程序委员会已经在周末中把议事规则拟定好了;弗吉尼亚的威思起身宣读条例。六十岁的威思,看来像一头老犹强健的雄鹰。鼻子特长,几乎快碰到突出的下巴,头顶尖削;眼神锐利,额头布满了皱纹。威思目前在弗吉尼亚法院任职,因此人称威思大法官,在威廉斯堡,他周围的人把他比作史上希腊著名的将军政治家阿里斯提德,沿用其外号称他为“公正者”。他是《独立宣言》签署人之一,并参与设计弗吉尼亚印信上那极具挑战意味的拉丁文州铭:“暴政必亡”①。他也是一位素负盛名的古典学者,在威廉玛丽学院担任首位法律教授。他后来虽然提早离开大会,却仍然留下了极大的影响力。他赞成强有力的国家级政府。

① 直译“暴君就是如此下场”。

会议的议事规则很简单,兼顾礼貌和方便两大原则。当时是一个讲究正式礼节的年代,康涅狄格殖民地旧宪章中,甚至有这么一条规定:“投票人必须举止安静平和,谈吐有礼。”威思宣读大会的规则道:“每位起立发言的代表,应该先向主席致意。当他发言之时,其他人不得在他与主席之间走动,也不可彼此交谈,或阅读任何印刷或手写的书册文件……除经特别许可,针对同一问题发言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而二次发言之前,如果其他尚未发言的代表欲就此议题发表意见,必须先让后者发言……每次散会,代表皆需起立,俟主席走过他的面前为止……”

规则中并明定七州为法定州数,同时,一切议题的表决,必须经由“全体出席的法定州数中,多数州通过”。此外他们还定了一项很好的规定,是由北卡罗来纳年轻的代表斯佩特提出的,大会可以重新考虑业经多数通过的决议。“若有需要,不得排除大会修改任何决议事项的机会。”后来在全体委员会期间,这条规定曾一再行使;许多昨天才通过的决议事项,到了第二天马上又翻案,再度提出讨论。鲁弗斯·金反对另外一条规则,使得这条可以重复议事规则发挥更大作用。他反对把大家的表决立场登记下来,以免后来有代表改变立场时,会对他们造成限制、困扰。弗吉尼亚的梅森附议,于是取消了这项规则。不过,麦迪逊常常在笔记里以括号注明赞成或反对的人名,所以,我们才知道华盛顿最少曾经投票赞成过五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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