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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联邦制对国家制;“一国两尊” ;费城掠影(6)

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作者:(美)凯瑟琳·德林克·鲍恩


《弗吉尼亚方案》的第四条规定,众议院由全民普选选出。出人意料地,这一条竟然也获得大家同意过关;虽然到了一个礼拜以后,马上又有人提出来翻案。照这个情势看来,小州派来的代表们,在会议初期似乎尚未就绪,并没有联合战线共同抵制。比方说,新泽西和南卡罗来纳对第四条投了反对票,而康涅狄格和特拉华却内部意见分歧不决。更令人惊讶的是,伦道夫提出的第六条的上半条,主张授予国会凌越州法的权力,一开始竟然也无异议地通过了;而到了后来,这一条规定却遭到激烈的反对而弃置。大会的议事规则,显然容许委员会对提案一再反复投票;这种做法在华盛顿坐上主席位、整体提案最后提至大会全体表决之前,可以探试出代表们的想法和感觉。

第六条的最后一款是:“召聚联邦武力,对抗任何不履行《[邦联]条例》规定义务的联邦成员。”对于这一款,麦迪逊要求延期表决。他说他强烈主张以列举式明定国会的特定权力;他越考虑,越觉得用动武来对付州的主张,就实际、公正、效力而言都有问题。他说,这简直就像“宣战”嘛。

根据麦迪逊的记录,大会对延期表决的动议“一致赞成”。结果日后最终出炉的宪法,并没有这么一条以国家武力对付州或地方的条款。

“[全体]委员于是起立,”麦迪逊记道,“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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