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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以备考的迁徙自由(1)

城乡中国(上) 作者:周其仁


传统中国之城,凡比较知名的,差不多都起于行政中心和军事重镇。纯粹以自由市场立城者,有是有的,不过顶多也就是些小集镇。围起个城墙来的去处,没有不是官家主导的。那里当然也有市井生活,不过照例处于“为辅的”地位罢了。

这些特质,与我在斯科菲尔德教授课上听到的英国早期城市,实在大相径庭。近代帝制崩塌、战乱动荡把中国闹得“国将不国”,城市的地位当然也大变。不过从一般阅读得到的印象,中国的城市还是财产与权力的庇护之地。例如湖南农民运动席卷三湘之时,据青年毛泽东的考察,“重要的土豪劣绅……几乎都跑光了”,“他们中间,头等的跑到上海,次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此外还有天津的租界,无论末代皇帝、军阀、达官贵人,谁倒了霉都可以进去躲一阵的,包容得很。

即使对于中国的革命者而言,城市也是个好地方。孙中山策动的那些军事行动,离开了香港、广州这样鱼龙混杂的城市生态,不好想象。中共一大选了上海石库门为会议地点,偶然之中也有绝非偶然的因素。至于后来的“农村包围城市”,并不是城市不重要,而是太重要,只是一时敌强我弱拿不下来,非迂回夺取不可。

城市的实际分量很重,又被方方面面看得更重。这样的地方,可以允许自由进出的吗?从这个角度想,从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到1954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以贯之地把“迁徙自由”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真的殊为不易。我的看法,与其说这来自传统与牢靠的社会共识,还不如说是那个时代“与国际接轨”的产物吧。

据亲历者回忆,1954年第一部宪法关于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来得极不容易。这位回忆者是董成美教授,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编辑组总编辑。董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系,后到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1951年后调任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他在2003年12月接受的一次采访中讲道:“毛主席在宪法起草中是不同意规定迁徙自由的,他认为人不能想到哪儿就到哪儿,得有制度;城里人就是城里人,乡下人就是乡下人,不能随便来回移动。”

这段石破天惊的文字,收在《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附录7,“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董成美教授访谈录”)。那本书的编著者是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一位知名的宪法学家。我看过关于他的报道,印象深的是为了收集第一部宪法的资料,韩教授带着他的学生从按规定不允许复印的档案馆里一个字一个字抄回了宪法起草委员会7次讨论的纪要。我很自然地相信,以如此态度治学的,编书一定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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