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限制迁徙自由的理由(1)

城乡中国(上) 作者:周其仁


上文发送给编辑之后,又阅读到一些有关迁徙自由的资料。急于告知读者的是,早在宣告“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1954年宪法发布之前,限制迁徙自由的政策和做法就已经出台了。所以,上文要修订:不是1954年之后“遇到了新问题”,而是早在第一部宪法颁布之前,政府就着手限制迁徙自由。

先看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社会司于1950年11月26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一篇文告—“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收入于建嵘主编的《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二卷下册)。该文列举了当时农民进城找工作的现象后,指出“必须大力说服农民,以克服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的情绪”。至于必须劝阻农民进城的理由,文告点到“浪费国家许多钱财,影响社会秩序,而且给各地人民政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同时,“对于农民来说也很不利,因为他们盲目跑到城市,一时找不到工作,便只好卖掉衣服被褥等物,走上流浪的道路”。全文最可圈可点之处,是下面这句话:“目前的劳动就业主要是解决失业问题,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并不是失业者,他们有地种,有饭吃。”

两年多后,1954年宪法尚没有诞生,政务院于1953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提出“由于城市建设尚在开始,劳动力需用有限,农民盲目入城的结果,在城市,使失业人口增加,造成处理上的困难;在农村,则又因劳动力的减少,使春耕播种大受影响,造成农业生产上的损失”。解决的办法,就是不但要“劝”,而且要“止”,包括“不得开给介绍信”、“动员还乡”、“不得擅自到乡村招收工人”等。

又过了不到一年,内务部、劳动部于1954年3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查对了一下,1954年宪法通过的日期是同年9月20日,所以此指示早于宪法半年,内容无非是过往的政策还是没有解决问题,所以必须进一步“劝止”。

这样看,在公民迁徙自由权正式入宪之前,农民进城的权利在新中国的实际生活中已经受到了限制。问题是,1954年宪法写入了迁徙自由权,是不是就此清理、审查、停止与宪法原则相违背的规定与政策呢?没有。因为上文讲到的从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政府先后就“经常建立户口登记制度”、“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制止农村人口外流”等问题发布的7份政策文件,一以贯之地限制农民进城。

其中,“盲流”的称号一直沿用,政策取向没有改变,唯一变化的是从劝止、预防到制止和紧急制止,政策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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