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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后是权利安排(2)

城乡中国(上) 作者:周其仁


不过,“允许落户”政策最值得称道的地方,在于其目标指向了抽象的权利。不妨问一个问题吧:为什么允许农民进城落户?讲得出的道理有很多层面,一层一层讲进去,到最后一个层面,“因为那是农民的权利”。

“权利”非常抽象。读者不妨试一试,看自己有没有一个关于权利的简明定义。网上不少词典给出的关键词,包括“东西”、“力量”、“法律概念”,甚至“价值回报”,差不多都没有拿准这个词汇的含义。也难怪,因为“权利”系外来词,据考证,最早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这一词(见李贵连:“‘万国公法’:近代‘权利’之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这位丁韪良,英文全名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年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一个牧师家庭。1850年,他受美北长老会派遣到中国传教,1863年移居北京,在传教之余翻译美国人惠顿的《万国公法》,还受到恭亲王奕的赏识,由总理衙门拨专款付印出版。1869年,经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推荐,丁韪良辞去了美北长老会的职务,出任京师同文馆总教习。1898年底,京师大学堂正式开学,由李鸿章推荐,光绪皇帝任命丁韪良为京师大学堂首任西学总教习,说起来与北京大学多少还有渊源。

丁氏用“权利”译“rights”,也许是因为找不出一个恰当的中文词来表达英文的原意。在中国文化传统里,“权”当然是有的,不过那含义是“平衡”,而不是后来流行的“权力”,更不是“权利”。“权力”也是外来词“power”的汉译,意思是“实现意志的能力”,特别是“在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能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米尔斯),这就让权力带有“强制的”意味。顺便提一句,我以为更好的权力定义是经济学家巴泽尔给出的—把成本强加给他人的能力—不过那要留待以后细细切磋。

“权利”是不是“凭权力获取利益”呢?后者也是东西方社会里都可以观察到的现象,也就是“因权(力)而贵”。至于把“权贵”现象与何种主义相连(例如“权贵资本主义”),那就端看使用者的思维习惯和语言偏好了。不过无论如何,“凭权力获取利益”,却与“权利”(rights)风马牛不相及。

“权利”(rights)有“对的”、“正当的”、“合法的”意思,所以也有“被社会允许的”含义。不过,“rights”终究是个名词,这也是有词典定义“权利是某某东西”的原因。那么,权利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我自己教产权理论,要向同学阐释财产权利的含义,不免对此多做一点功课。我的用法是,“权利”是一个自由行为的空间,或曰“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受法律或习俗承认的自由行为空间”。这个定义我们日后还要再谈,这里先越过“东西”一步:所谓你有某项权利,就是你有某个自由行为的空间,可以在那个范围内做某些事,并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也受到法律或习俗的承认与保护。

回到“允许农民进城落户”,那当然是一项大权利。过去被认为不正当、不正确,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或禁止,现在中央红头文件说“允许”,就是给出一个自由行为的合法空间。世世代代务农的,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生在农村里的,允许离开农村、进城镇落户。这是一套新的行为规范,一套新的行为许可,也就是一套新的权利制度的安排。没有这套权利空间,中国城市化的重新加速,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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