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为什么给理由?(12)

蒂利文集:为什么? 作者:(美)查尔斯·蒂利


法官:你说什么?

被告:噢,门过了好久才打开,感觉像是三天三夜。感觉……

律师:[清了清嗓子]除了因为当时的思维状态,你感觉过了多久之外,你能估计出具体时间吗?一分钟?还是一分半钟?请尽可能准确地估计一下。不是你感觉门过了多久才打开,而是门过了多久打开。越精确越好。

被告:噢,嗯,我觉得是一分半钟。(改编自Drew 2003: 918)

“感觉像是三天三夜”在闲聊时可能没有任何问题,但不可能用于庭审笔录。在上面这段对话中,辩护律师试图将惯例式语言转换为准则。在医生看诊或宗教教义问答中,我们也不难看到普通对话向专业表述的转换。但这四种类型——惯例、故事、准则、专业表述——囊括了常见的理由给定形式,且不难相互区分。

解释理由

我的宗旨并非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给出的一切理由做出全面的、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本小书只求对下面三个问题给出初步答案:

1. 理由的社会给定是否存在通俗与专业、程式与因果表述之间的系统差异(如上文所说的一样)?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可以推论,尽管在文化意涵上千差万别,惯例具有族类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s),并与专业表述截然不同。

2. 给予者和接收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同样如上文所述)强烈地影响到他们提出、接受或抗拒的理由?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可以推论,职业人士和客户之间的理由给定与配偶之间的理由给定将大相径庭。因此,如果服务对象是自己的配偶,职业人士将难以找到适当的沟通模式。

3. 是否如上文所述,不同的社会关系对什么理由可以接受、什么理由不可接受的协商迥然不同?如果确实如此,我们不难推论,当人们无法就相互关系的本质达成一致,当这种关系较为紧张,或当至少其中一方对这种关系特质的承认将导致其受损时,他们一般会就理由进行更为激烈的争论。

理由的给定不乏广泛且充足的证据,却没有人对此进行过深入分析,以得出明确的、一般性的答案。但一个看似唐突的类比有助于理解不同的理由给定和接收。在面临各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时,人们如何应对?后果如何? 这其实和理由的给定有相通之处。处于不平等社会关系中的人可能会觉察、确认、强化或挑战这些关系,但他们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沟通模式,这些模式为他们的选择发出了信号。事实上,令人信服地给定理由的能力通常来自一个掌握权力的职位。在极端情况下,例如高层官员与行业组织,当权者的理由给定有其势力范围。 不管理由给定过程中发生什么,给予者和接收者都对他们之间平等或不平等关系的定义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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