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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启蒙运动与依法而治:孟德斯鸠(1)

西方政治思想史(套装共2册) 作者:(英)约翰·麦克里兰


权力分立:英国的独特案例

孟德斯鸠1729~1731年旅居英国,当时英国由沃波尔寡头当权,以《波斯人信札》驰名的孟德斯鸠似乎遍交英国人,包括在野势力的领导人物。我们知道,他一从英国返回法国,就写出他对英国宪政的著名观感(《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我们也知道,与此同时,他已在准备写他的《罗马盛衰原因论》。两者并非全无关联。孟德斯鸠在英国,十分有感于辉格党与托利党之争的当事者每每以罗马共和制下相争的贵族与平民自视。鼎盛期的罗马曾是所有古代共和国中最自由的,孟德斯鸠不能不思考共和制下的罗马政府与汉诺威王朝的英国政府制度是不是可能有其相似之处。罗马的例子与英国十分搭调。在罗马,君主、贵族与民主原则表现于执政官、元老院与人民,在英国,国王、贵族与平民分享治国。当然,两者相似之处至此而止。因为英国商业盛行与富裕,古罗马共和国平等而俭约,绝难并拟。

若然,则英国人自由的精神是如何维持下来的?英国是一个独特的例子,因为它不同于罗马,它的生命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也以自由为“目的”。自由的精神,部分是气候使然,气候使英国人有那种出名的坏脾气,特别不利于暴君统治,部分是由于英国人已经习惯于他们的自由制度。这些自由里,贸易自由是一要目。英国人本身缺乏古代人的美德,因此制度上的安排在保全英国人的自由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大致认为,所有政府权力不集中于同一双手,自由就有保障。以君主制为例,司法不由行政权控制,自由可获保存。在英国,主权分立更进一步,非但司法独立,而且没有欧陆那种终身法官。司法权本身也由陪审团分割:一次甄选的陪审团只审一个案子(被告甚至有权反对某些人担任陪审团成员)。陪审团与法官分任审判之责,陪审团判决有罪或无辜,法官决定刑度。此外,孟德斯鸠认为最高法院是国会贵族院,而且独立于行政部门,是又一可取之处。法官是国王的法官,但在位是因“行为良好”尽职衡法,而非仰体君意。

孟德斯鸠注意到,主权也分立于国会(他特别指平民院而言)与国王。国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国王及其政府除非获得法律许可,或至少不违反现行法律,否则诸事不行。国会立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只是确保法律获得正确执行。事实上,在汉诺威王朝,英国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当然并非完全分开,因为国王的大臣及许多官吏(约相当于我们今天说的公务员及陆军与海军军官)同时也是平民院或贵族院议员。18世纪的英国,政府在国会必须确保多数,否则内阁将告不支。在那个政党纪律松散或根本不存在的时代,多数并非一劳永逸,国王的政府必须想尽办法保持多数。为了润滑手脚,国王的人马广结善缘,让平民院议员享受政府职位,有些是厚俸闲差,换取他们支持。制度由这种恩惠,或这种腐化,而得以运行。孟德斯鸠经常被指天真,因为他看不出,或不想看出,英国制度正因并非权力完全分立,才得以运作。国王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一是他有权否决国会法案,二是由内阁大臣以政府职位施惠议员,从而控制立法,首相沃波尔及纽卡斯尔公爵(Duke of Newcastle)即为最精此道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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