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超自然文学(1)

哥伦比亚中国文学史 作者:梅维恒


讨论中国文学中的超自然内容必然要从术语的定义开始。在前现代汉语词汇中并没有可以直接对译为“超自然”(supernatural)的词。现代汉语中的“超自然”一词是来源于英语。我们现在所谓的超自然,是指各种“鬼怪”或者各种奇异生灵。“超自然”意味着区别于自然的另一个疆域,但是在前现代中国,这些事件和生灵并不是超越或者脱离自然界的。恰恰相反,奇异事物是自然系统的内在组成部分。而这些现象在中国古代文学中是作为一个单独门类存在的。“超自然”一词是为方便计,这一定义中的内在区别我们需要牢记。

本章内容包括了关于奇异生灵的文学和志怪文学。将佛教和道教中的超自然图景排除在本研究外是不可能做到的。不过我们在这里忽略了佛道经文和寺庙碑文,而早期中国神话则在第二章已经讨论过了。本章是对超自然文学而不是对超自然迷信的论述,不过二者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超自然传说为文学提供素材,文学是超自然传说流传下去的工具。虽然我们不可能确定某位作者是否相信他笔下的那些超自然现象,不过前现代作家自己便对超自然信仰的话题已具有问题意识。相信超自然与人类世界之间存在互动,是前现代中国历史中的主流观念,但与此同时当时的人也认识到虚构与妄想的肥沃土壤的存在。传统评论家经常提及另外一类与迷信密切相关的区分,一是为志怪而志怪,二是以志怪为手段来阐发另外的话题。超自然似乎可以为各种目的服务,不过它的力量却来自对超自然的迷恋本身。超自然绝不是毫无意义的一层面纱。

纵观中国文学史,超自然元素在各种文学体裁中四处可见。在不同文学体裁中,它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是古典故事中的突出主题,也是白话小说戏曲中的重要主题、诗歌中的一种特殊模式。每种文学体裁都探索了超自然的不同疆域。

本章先介绍中国文学中超自然的类别,然后以年代为序讨论各种相关作品。这个主题性的开场白并不意味着这些概念是静止不变的非历史概念。恰恰相反,这部分是对术语的延展性定义,其意义也随时间而转移。

·超自然的范围

超自然文学的主要关切之一,在于展现宇宙中令人惊愕但仍可理解的景象:在关于征兆预言和因果报应的故事中屡屡可见。事物之间的呼应令人感到惊愕,因为它们在时空中相隔甚远。超自然通过它们之间的非线性因果关系而得到体现。重要的术语有“兆”“命”“因果”和“报”。兆被视为超自然领域的迹象。人事中的过错也会招致自然界的凶兆,预示着国的覆灭,虽然招致凶兆和灾难的起因都在此岸世界。兆是对人类活动的回应这一概念在先秦文本中就有描述,而随着帝国的集权化才完成其系统化。国家搜集的征兆,是超自然作品的最早形式之一。这些征兆包括自然灾害,异兽降世,同时还包括一般不被列入超自然范畴的流行现象,如童谣以及风尚的变化。

佛教之前的命运概念是允许不公平的:人的寿夭、财富或者成功是注定的,与个人的过失或品德无关。这一与公平无涉的命运观在以后的历史中,与正义的因果报应命运观呈共生之势。但是,在国运这一重大问题上,“君权天授”的天命则具有强烈的道德评价成分。在古代观念里,宇宙间的各份子——人、自然或者天地,相互之间就像琴弦的共鸣一样呼应。后来,“感应”一词被专门用来指超自然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应和,而今生是由诸多前世修成的佛教因果报应观念则取代了无常的命运观,跨时空的道德呼应急遽增多。佛教提供了讨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词汇和清晰机制,不过这些观念成为了一种共享的文化财富。文学叙事对于现世的因果报应更感兴趣。因果报应直到清朝(1644—1911)晚期都一直是文言和白话小说中核心的主题以及组织原则之一。这些果报通常被描述为非人格的“天”导致的,而鬼神也会在其中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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